静宜大学企业管理学系教师聘任与升等办法.pdf

静宜大学企业管理学系教师聘任与升等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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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靜宜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98.07.22校教評會核備98.06.18院教評會通過98.06.1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8.05.2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8.03.26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7.10.1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7.01.10校教評會核備97.01.03院教評會修正通過96.12.27系務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辦理本系教師聘任與升等,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及「靜宜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之規定,訂定「靜宜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章聘任第二條本系擬新聘教師之審查及辦理程

2、序悉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及「靜宜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章升等第三條本系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具備講師資格並實際教學三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須具備助理教授資格並實際教學三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者須具備副教授資格並實際教學三年以上。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獲得講師證書之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相關辦法辦理升等。二、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及服務等成績優良。三、申請升等者須提報具學術價值之專門著作。四、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在本系有實際授課。第四條擬升等

3、教師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二、須為送審前五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除代表著作外,須另附三篇(含)以上之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一代表著作。三、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代表著作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4、。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四、送審著作應與所任教科目性質相關,由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1五、申請升等之專門著作應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六、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第五條申請升等教師應依「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細則」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本系系教評會議提出申請審議。第六條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之前一學期止。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凡在國內外進修時段未在本校授課之年資不予採計。在他校

5、任教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年資,經系教評會建議,並經院、校教評會通過者,得予採計;但在本校任教年資必須一年以上。教師借調在校外服務者,其借調年資不得併計為升等年資。但借調至校外從事與其學術專長有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得酌予採計,最多二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本校人事室依據法令解釋。第七條升等教師需檢具研究、教學與服務相關資料,並填具『靜宜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師升等資料計點表』(如附表一),送請系教評會審議以下各款之計點。一、教學項目之計點(一)年資: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擔任教學或研究相關工作者,每年得1點。(二)凡曾於本校任教時所曾教授過

6、之學分數,每一學分得0.3點。(三)指導本校碩士論文一篇得1點。(四)指導國科會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劃者,每一計劃得1點。(五)指導本校研究生參加碩博士論文得獎者,凡學生獲優勝者得2點;佳作得1點。(六)以遠距教學授課者,每科得2點。(七)以英文講授課程且至少開成一次者,每科得2點。(八)獲本系推薦為教學優良教師者得3點;院推薦者得3點;校優良教師者得3點,以上得點採累加方式。(九)擔任本系專業教室或實驗室負責教師者,每年得2點。(十)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學術活動/競賽/展演,每次得1點。(十一)輔導身心障礙生課業,每學期得2點。(十二)

7、獲本校創意教學補助者,每科得2點。(十三)教材:1、撰寫大專以上教科書並正式出版,每本得10點。2、本人自行編製供教學用之多媒體教材,每科得2點。3、本人自行編製之教學講義,每科得2點。(十四)其他在教學上有傑出表現且未包含在上述各項中者,教評會委員得就申請人所提供之事實給予加點計分。二、研究項目之計點(一)凡論文在SSCI、SCI、EI、JEL、AHCI、Econlit、ABI、FLI或於TSSCI正式名單所收錄之期刊上發表者,每篇得15點。(二)除上述項目(一)以外且具有審稿制度之國內外其他期刊發表者,每篇得10點。(三)凡論文經審稿

8、後於學術研討會發表者或經審稿發表於各校學報者,每篇得5點。(四)國科會、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關研究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5點;共同主持人,每年每2件2點;產學合作計畫或校內補助計畫,每件2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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