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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社会科学ChongqingSocialSciences2007年第1期(总第146期)No.1,2007(SerialNo.146)外国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制度比较研究王薇摘要:在现代继承法律制度中,各国有关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共同要件,接受、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文章在比较外国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之异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大陆地区确立以无限继承为原则,继承人有条件地接受有限责任继承的立法体例,并借鉴官方管理或清算程序。继承法应明确规定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的共同要件,并修
2、改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方式、期限和效力的相关规定。关键词:外国;继承法;接受继承;放弃继承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86(2007)01-0091-06作者简介:王薇(1979-),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重庆400031)。现代继承法赋予继承人选择权,继承人有权选择义,被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接受或放弃继承,但世界各国不同立法体例给予继承二是承认继承主义。遗产不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地人选择权的范围有所不同。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移转于继承人
3、,而须继承人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后共同要件、期限、方式和效力,也因所选择的立法体例才发生遗产归属效力。根据这种立法主义,继承的接不同而存在差异。本文首先从宏观上比较外国继承的受须有继承人积极的表示,并具有溯及力。继承的放接受与放弃制度的立法体例,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弃则不须继承人积极的表示,不接受即为放弃。这是制度提出相应立法建议。然后从微观上就接受与放弃罗马法中的立法主义,为苏俄民法典所采纳。继承的共同要件、接受继承制度、放弃继承制度三个三是法院交付主义。遗产经法院决定将其交付于方面进行比较研
4、究,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继承人时,才发生遗产归属的效力。在这种立法主义一、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例之比较及相应下,继承的接受,是请求遗产交付的意思表示。奥地利立法建议民法采用这种立法主义。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与遗产的转移方式密切相四是剩余财产交付主义。遗产先归属于遗产管理关,在概括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体例之前,必人或遗嘱执行人,经其清算后,尚有财产时,继承人始须先考察几种不同的遗产转移方式。得请求其交付。在这种立法主义下,继承的接受,是财(一)关于遗产转移方式的立法主义产交付请求权的行使。[
5、1](P33)英国、美国采用的是这种就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时间和方法而立法主义。言,大致有以下四种立法主义:(二)关于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体例一是当然继承主义。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因继承开剩余财产交付主义中继承人接受的是经清算的始而当然地移转给继承人,无须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根遗产,仅包括积极财产利益。除此之外,其他几种立法据这种立法主义,继承的接受没有实质效力,只是维持主义均涉及到接受继承之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责原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继承的放弃则须有继承人积极任的问题。接受继承因此分为单纯
6、接受继承(无限继的表示,并具有溯及力。这种源自日耳曼法的立法主承)和限定接受继承(有限继承)。单纯接受继承也称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5BFX019)、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05FSL01“)外国继承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91总括继承、概括接受继承,它意味着继承人全面承受(三)完善我国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立法体例的被继承人的债务,不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对超建议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要以其个人财产负责偿上述四种立法例,都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
7、的文化还。单纯接受继承可能出于继承人的自由选择,也可传统、立法理念、以及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决定的。若不能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定接受继承者,则仅以联系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具体分析,是难以评判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其优劣的。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在继承法修改之时,任,其个人固有财产不与遗产混同。不同国家对限定可以考虑放弃现行的立法例,借鉴其他立法例。我们接受继承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有严格和宽松之分,大赞同引进德国的立法体例,具体建议有以下几项:致包括有条件的限定接受继承和无条件
8、的限定接受1.引进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继承。我国现行立法例以无条件的有限继承为原则,只在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当然继承主义中,就继承要继承人未在法定期间内选择放弃继承就无条件地人接受继承后对遗产债务所承担的清偿责任而言,有接受有限继承。这种体例对继承人的保护是十分有力以下四种立法例:的,无论任何情况下,继承人都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第一,以无限继承为原则,可选择有条件的有限对遗产债务承担责任。相应的,这种体例对于遗产债继承或放弃继承。无限继承分为自愿的无限继承和强权人的保护就相当无力了,遗产债权人难以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