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放弃继承制度文献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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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放弃继承制度文献研究综述遗产继承是现代社会私法制度中一项为人们所熟知的法律制度。它保护私有财产从被继承人处合法地转移给继承人,对巩固社会的经济制度,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继承法律制度屮,关于继承的接受和拒绝,是涉及到继承权能否实现,遗产所有权是否移转的根本问题。而我国198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继承放弃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重要的制度尚未规定,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我国大陆《(继承法》无论作为单行法律进行修订还是作为一编规定于民法典中,均须对其基木原则和

2、具体制度进行慎密的思考,而借鉴法国、日木、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实为我国大陆《继承法》改革的必由之路。木文仅从继承权的性质以及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宗旨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对放弃继承制度的限制的问题。一、放弃继承的法律性质(一)放弃继承制度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对于放弃继承权的定义表述不一,主要冇以下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继承作为一种身份性质浓重的权利,应该是强制继承。继承不仅是继承人的权利,更是一种义务。继承人所继承的更主要是一种被继承人的身份,而不是财产,由于是身份继承,当然身份所包含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一并继承,不

3、存在选择或放弃的可能。有的学者认为继承权的放弃不是充分考虑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据继承人资格的不同赋予不同程度的选择权。若已参与遗产处理事务,就不得再拒绝继承。述冇的学者认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自由选择继承或不继承,也可以制作遗产清册,仅以遗产清册载明的继承所得财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二)放弃继承权的性质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弄继承的意见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关于继承的放弃是否属于拒绝利益取得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学说。有采取

4、肯定学说,如石史尚宽先生,认为问题的实质在于弄清继承人放弃继承所放弃的是什么性质的权,继承权是一种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殊财产权,但又不同于身份权和一般的财产权,继承的法定事实出现以后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冇一种支配继承权的权利,而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期待。也有持否定说,如戴修瓒先生等人,他们强调债务人在继承开始时,已取得继承人的财产,所以其抛弃乃至处分的是其对已取得权利的抛弃,而不再是拒绝利益的取得,应展于允许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二、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体例各国法关于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的意思表示的方

5、式与效力的规定,与遗产的转移方式密切相关,有学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四种立法主义:一是当然继承主义,这种主义为F1耳曼法所采,现行德国,法国等国民法从之。在这种立法主义下,遗产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地移转于继承人,无须继承人的意恩表示.故继承的接受可能并没冇实质效力,只是维持原己发生的法律效力.至于继承的放弃,则须有继承人积极的表示,并具有溯及力。二是承认继承主义,这种主义为罗马法所采,现行苏俄民法典从之.在这种立法主义下,遗产不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地转移于继承人,而须继承人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才发生遗产归屈效力。根据这种立法主义,继承的接

6、受须冇继承人枳极地表示,并具有溯及力.继承的放弃则不须继承人积极的表示,仅具有消极意义.三是法院交付主义,这种主义为奥地利民法所采。在这种立法主义下,遗产须经法院决定将其交付于继承人时才发生遗产归属地效力.故继承的接受,乃请求继承财产交付之意思表示.四是剩余财产交付主义,这是英国法所采之主义。在这种立法主义下,遗产先归属于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经其清算后,尚冇遗产时,继承人始得请求其交付。故继承的接受,为财产交付请求权之行使。冇学者认为,以上各国所采用的继承主义,从不同的角度可大致分为两种,一种以是否须继承人作意思表示,分为

7、当然继承主义和承认继承主义;另一种以是否须经过遗产管理程序,分为直接继承主义和间接继承主义。当然继承主义主要偏重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中断。而承认继承主义主要偏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以避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多于其财产。直接继承主义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间接继承主义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三、有关放弄继承制度的完善(一)放弃继承的期间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继承开始前所作意思表示无效。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明确的规定了继承放弃的期间。瑞士、日木规定为3个月,法国规

8、定完成遗产清册的3个月后的40天内,德国规定6个星期,特殊情况延长至6个月。就放弃继承期间的起算点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例:第一种,从继承开始时起算;第二种,从知悉口己有继承权时开始起算;第三种,从遗产清册制作完毕时起算;我国目询对遗产清册制作的制度并没有相关规定,由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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