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doc

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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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81-12-28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第1条各级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疋o第2条本条例所称主计机构,谓各级政府、公务机关、公立学校、公有营业机关及公有事业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内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之机构。行政院主计处为掌理全国主计事务之中央主计机关。第3条本条例所称主计人员,谓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之人员。主计人员分为主办人员及佐理人员。中央主计机关之主计官及各机关综理岁计、会计或统计事务之人员为主办人员,余为佐理人员。第4条屮央政府各机关主计机构Z名

2、称及主办人员Z职称、职等,由中央主计机关视其所在机关Z组织及主计事务Z繁简,依左列等级分别设置—会计处、统计处:会计处置会计长或会计处长,统计处置统计长或统计处长,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二会计室、统计室: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统计室置统计主任,其职位之列等分为第八、第九或第十、第十一职等。三会计员、统计员:职位均列第五至第七职等。前项第一款会计处、统计处得置副会计长、副统计长或副处长,职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各机关统计事务简单者,由各该机关会计机构兼办。第5条地方政府各机关主计机构Z名称及主办人员Z职称、职等,由中央主计机关视各该级政府机关Z组织及主计事务之繁简,依左列规定设置

3、一省(市)政府设主计处,置处长,并得置副处长,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二县(市)政府设主计室,置主任,并得置副主任,职位均列第七至第九职等。三省(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设会计处或会计室或置会计员,办理各该机关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其统计事务繁重者,设统计处或统计室或置统计员。会计处置会计处长,并得置副处长,统计处置统计处长;会计处长、统计处长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职等,会计处副处长职位列第八至第十职等;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并得置副主任,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会计主任、统计主任,职位均列第七至第九职等,会计室副主任职位列第六至第八职等;会计员、统计员职位均列第五至第七职等。四县(

4、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设会计室或置会计员,办理各该机关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其统计事务特别繁重者,得设统计室或置统计员。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统计室置统计主任,职位均列第六至第八职等;会计员、统计员职位均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五乡(镇、市)公所设主计室或置主计员。主计室置主任,职位列第六至第八职等;主计员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第6条各机关主计机构Z名称,应订入各该机关组织法规;其主办人员职位Z归级列等,应视其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依第四条、第五条所定职等范围办理。第7条主计处、会计处、统计处视业务之繁简,分科或分课办事;主计室、会计室、统计室得分科或分课或分股办事。第8条各机关主

5、计机构名称与主办人员职称、职等及内部组织,有不适用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七条规定者,得比照所在机关内部组织及同等级人员定之。佐理人员之职称、职等,比照所在机关同等级人员定第9条各级主计机构员额编制,由各该管上级机关主计机构拟订,层报中央主计机关核定。但得视实际需要,分级授权核定;其办法由中央主计机关定之。第10条中央主计机关副主计长,由主计长就现任主计官或计政学识优良,行政经验丰富,具有拟任职等任用资格者,遴请任命之。第11条中央主计机关之主计官,应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主计官,具有拟任职等之任用资格者。二现任或曾任中央各机关会计长、统计长、省(市)政府主计处处长或相

6、当之主办主计职务一年以上,着有成绩,具有拟任职等Z任用资格者。三现任或曾任屮央主计机关第十职等以上主计职务五年以上,着有成绩,具有拟任职等Z任用资格者。四经会计、审计、统计人员相当职等考试及格或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修习主计学科毕业,并曾任第十职等以上或相当职等之主计或审计职务四年以上,着有成绩,具有拟任职等之任用资格者。五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充任专任教授,讲授主计学科或相当学科三年以上,于主计学术有特殊著作,具有拟任职等之任用资格者。第12条中央齐机关会计长、统计长、省(市)政府主计处处长,应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屮央各机关会计长、统计长、省(市)政府

7、主计处处长或相当之主办主计职务,具有拟任职等Z任用资格者。二现任或曾任会计处长、统计处长或第十职等以上或相当职等之主办主计职务一年以上,着有成绩,具有拟任职等之任用资格者。三经会计、审计、统计人员相当职等考试及格或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修习主计学科毕业,并曾任第十职等以上或相当职等之主计或审计职务三年以上,具有拟任职等之任用资格者。四现任或曾任第十职等以上或相当职等之主计职务四年以上,或第九职等以上或相当职等之主计职务六年以上,具有拟任职等之任用资格者。第13条会计处长、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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