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计机构所属主办人员迁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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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主辦人員遷調原則中華民國92年1月9日義地字第092000161號函訂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處義二字第0980006589號函修正一、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各主辦人員遷調制度,提昇縣市主計主辦人員素質,激勵基層主計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原則。二、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主計人員陞遷及調任,除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行政院主計處暨所屬主計人員職務遷調作業規定」及「行政院主計處暨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人員陞遷作業規定」辦理外,並

2、應符合本原則之規定。三、有關陞遷及調任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主辦職務者,應符合下列標準;惟因情形特殊,報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一)職務列等為單列薦任第八職等會計主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1、現任或曾任薦任第八職等科(課)長、會計主任一年以上。2、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會計主任、主計室主任一年以上。3、現任或曾任薦任第八職等主計佐理人員職務二年以上。(二)職務列等為單列薦任第八職等科(課)長,應具有第一目至第四目條件之一,如為統計職系之科(課)長,並應符合第五目規定:1、現任或曾任薦任第八職等科(課)長、會計主任一年以上。2、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會計主任、主計室主任

3、一年以上。1、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職等會計主任二年以上。2、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職等主計佐理人員三年以上。3、該主計機構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均為會計背景者,其統計科(課)長擬任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現職統計人員且主要辦理統計工作滿一年。(2)非現職統計人員最近五年內至少二年半任統計職系且主要辦理統計工作。(一)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會計主任、主計室主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1、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會計主任、主計室主任一年以上。2、現任或曾任薦任第八職等科(課)長一年以上。3、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職等會計主任一年以上。4、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職等主計佐理人員

4、職務三年以上。(二)職務列等為單列薦任第七職等會計主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1、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職等股長。2、現任或曾任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會計主任或委任第五職至薦任第七職等(主)會計員一年以上。3、現任或曾任薦任主計佐理人員職務二年以上。(三)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會計主任或委任第五職至薦任第七職等(主)會計員,應具條件為:現任或曾任主計佐理人員職務二年以上。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辦理前述各職務之遷調,本處得隨時查核之。一、本處授權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核派之主辦或主管職務,有下列情形者,應於發布前,先行陳報本處同意;但同職等同主辦或同主管間之調任,不在此限。(一)遷調縣市政府主

5、計機構薦任第八職等科(課)長職務。但遷調職務為統計科(課)長〔含同職等科(課)長之遷調〕者,應先陳報本處同意。(二)遷調(單列)薦任第八職等會計主任職務。(三)遷調鄉鎮市公所薦任第七至八職等主計室主任職務。二、為加強主計人員交流,主計人員調任應兼顧各一級主計機構相互間之交流,其交流比率列為主管年終考績之參考。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主辦人員遷調原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主辦人員遷調原則縣市政府主計室所屬主辦人員遷調原則茲以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名稱(原均為主計室)已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修正為主計處(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因尚未修編完

6、竣,目前仍為主計室),爰修正本原則名稱。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一、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各主計機構主辦人員遷調制度,提昇縣市主計主辦人員素質,激勵基層主計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原則。一、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所屬各主計機構主辦人員遷調制度,提昇縣市主計主辦人員素質,激勵基層主計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原則。配合各縣市政府主計單位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二、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主計人員陞遷及調任,除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7、行政院主計處暨所屬主計人員職務遷調作業規定」及「行政院主計處暨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人員陞遷作業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本原則之規定。二、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辦理所屬主計人員陞遷及調任,除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行政院主計處暨所屬主計人員職務遷調作業規定」及「行政院主計處暨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人員陞遷作業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本原則之規定。配合各縣市政府主計單位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三、有關陞遷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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