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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工法第2489m 号法令新法新劳工法草案备注适用对.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現行勞工法(第24/89/M號法令)新法(新勞工法草案)備註規定規定適用於直接僱主與本不被包括的工作關係:適用於僱主與本澳居民所訂立之工不被包括的工作關係:新勞工法所適用的對象及範圍較澳居民所訂立之工作-家庭工作關係;作關係,包括提供家庭勞務的工作關-具有第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且同膳宿現行勞工法為廣,將家庭傭工亦關係。-家庭關係及同膳宿者之間係。者間的勞動關係;(A°4/3/1)納入所規範的規範。(A.º1,A.º3)的工作關係;-自僱人仕(ex.承包、自僱律師等。.);適用對-自僱人仕(e.x.承包,律(A.º2,4)-工作關係上受澳門公職法
2、律制度規範象及範師,醫生etc.);的勞動關係。(A°4/2)圍-家庭傭工;-與非本地僱員的工作關係。(A°4/4)-非本澳居民(外地僱員);-工作關係上受公務員章程所管制的機構或人士。對“僱主”、“工作者”、對“僱主”、“僱員”、““季節性工作”、新勞工法新增多項概念,其中較為“工作關係”、“工作條“偶然工作”、“工作條件”、“超時工突出的為“季節性工作”、“偶然件”、“超時工作”、“長作”、“工作時間”、“具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及“具期限勞動合同”此三概念期性工作者”、“平常工及“休息時間”的詞作出定義。個概念的新增。作時間”及“工作時間
3、”(A.º3)的詞作出定義。(A.º2)僱主的義新勞工法草案與現行勞工法關於此方面的規定大致相同,然而新勞工法增加了僱主必須保存有將僱員的資料記錄及明確對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導致的損失按照相關的法例賠償予有關僱員。務僱主須將為其提供服務的僱員資料有關須載明的資料:(A°8/2,3)新勞工法對僱主的義務規定得更記錄於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並-僱員的身份資料;為明確,要求僱主須將有關事項作將有關資料保存至該僱員離職後最-錄用僱員的日期;記錄,以便更進一步保障勞資雙方少3年。-職業種類;的權益,免除日後很多不必要的勞僱員的(A.º8/2,3)-所收
4、取的報酬;資糾紛。工作情-工作時間;-已享受年假的期間;況資料-已享受的病假天數(包括法定有薪病假記錄及其他因病缺勤的天數);-工作意外和職業病;-其他有利於保障僱員的資料。現行勞工法(第24/89/M號法令)新法(新勞工法草案)備註規定規定禁止僱主:禁止僱主:-如僱主與僱員簽署了減低報酬的書面協1.新勞工法增加一項禁止明確僱-強迫工作者購買或使用-強迫僱員取得或使用由僱主或其指議後兩年內,僱主單方面終止與被減低報主扣留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由僱主或其指定人所供定人所提供的服務;使用由任何餐酬的僱員的工作關係,則須按該僱員被減2.有關減薪的規定
5、,新勞工法改為應的服務及使用任何餐室、食堂、膳務處或其他直接與工低報酬前的工資額計算解僱賠償和倘有可由勞資雙方透過書面協議訂室、食堂、包伙食或其他作有關的場所向其供應的物品或提的因不遵守預先通知而需支付相等於所定,而無需經勞工局審批,但有直接以工作有關之場所供服務;(A°10/1/1e2)欠的預先通知期工資補償。(A°10/2)關僱主在達成減薪協議後兩年作為向工作者供應物品-反對僱員行使其合法權利,以及行內若作出單方終止工作關係,則僱員的或提供服務;使合法權利而終止其勞動關係或予需按該僱員在未減薪前之報酬-反對工作者行使其權以處分;(A°10
6、/1/3)計算有關的解僱賠償和代通知保障利,以及因提出申駁理由-直接或間接減低僱員的報酬,但預金。而終止工作關係、予以處先取得僱員的書面同意除外,該減分或損害工作者;低報酬之書面協議自簽署日起產生-減低工作者的報酬,但獲效力;(A°10/1/4)得工作者的同意且經取-扣留僱員的身分證明文件。(A°得勞工事務局的同意後10/1/5)除外。(A.º9)(A.º10)僱主有權訂定載明紀律懲戒制度的內--對應以適當注意履行的在執行所受委托新增部規章。的職務或工作崗位方面的固有義務,經僱(A.º18/1)主科處按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紀律紀律權懲戒制度
7、處分後,仍重複表現出漠不關心,成為僱主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之一。-(A.º56/1-3)現行勞工法(第24/89/M號法令)新法(新勞工法草案)備註規定規定每日;8小時-為著準備開始工作,或已開始一般情況:(A°11/1)-為著準備開始工作,或已開始而未完成的1.新勞工法取消了“按照風俗習每周:48小時而未完成的交、活動及服務時每日:8小時交易、活動及服務時所需的時間,合計每慣、工作方式或僱主與工作者之每日總工作時數最長:所需的時間,合計每天不超每周:48小時天不超過30分鐘,不視為超時工作;(A°間的訂定,最長正常工作時間可不得超過10.
8、5小時過30分鐘,不視為超時工作;11/3)延長至10.5小時的規定,並將(A.º2/e,A.º10)-每5小時有一不短於半小時以非全職工作制度聘用的僱員:-每5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