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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1
《国立空中大学行政人员甄审暨考绩委员会设置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國立空中大學行政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辦法95.11.14本校第279次行政會議通過96.10.02本校第286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附表二第一條 本校為公平、公正、公開、準確、客觀辦理行政人員之陞遷、獎懲及考績,並力求績效、節約原則,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訂定本校行政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設置辦法)。第二條 本校行政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全體行政人員票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長指定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 委員任期為一年,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
2、1日止,期滿得連任。第三條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新進人員之甄選事項。二、現職人員之陞遷、獎懲、考績事項。三、校長交議事項。四、其他有關陞遷、獎懲、考績事項。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出席人數各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辦理;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第五條 本校職員出缺,除報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依規定得免經甄審外,應依本校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規定,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 前項人員之陞任,應依本校公務人
3、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二)評定分數,由用人單位業務測驗後送本委員會進行評審,再依積分高低順序報請校長圈定陞補之。第六條 現職人員如為同一序列間職務之調任,得簽會雙方主管並經校長核定後辦理遷調。第七條 本校職員考績擬列甲等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將具體事蹟合於特殊或一般條件之各目列於考績表內。 前項具體事蹟,評擬之主管及本委員會應本公正、客觀之原則詳予審議,如與事實不符或不合規定要件者應予更正。 全校擬列甲等人數超過一定比例時,本委員會得就單位排序成績較低者,提請審議並決議改列乙等人員,送請校長覆核。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
4、關工作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並對陞遷、獎懲、考績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本身之陞遷、獎懲、考績事項應行迴避。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簽奉校長核定後發布,校長不同意時,得交還本會覆議。 校長對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逕予裁定。第十條 本校稀少性科技人員之陞遷暨其他聘僱人員之進用程序準用本設置辦法之規定。第十一條 本設置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辦理。第十二條 本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7附表一國立空中大學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序列職稱官職等一簡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二組長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三秘書技正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四專員編審輔導員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
5、五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六辦事員委任第三至五職等附記一、表內應具資格條件內涵均以各該職務現職職系與擬任職務之職系相符或得調任者為限。二、本表所列技正、技士或屬技術職系之組長職務,其擬任人員除應具備本表之資格條件外,並應具有該職系法定專業知能。三、大學法施行細則發布後增置之職稱,舊制職員不得調任。四、本校人事、會計人員(佔校缺者除外)之遷調依各該系統規定辦理,惟人事、會計人員具有本表所訂資格條件者,得依其意願參與甄審。五、如有本表未列職務,依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比照相當等級職務序列辦理。7附表二國立空中大學公務人
6、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選項區分(配分比例)評比項目評分標準說明共同選項40%學歷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1本項評分最高為7分。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7高中(職)畢業2專科學校畢業3大學(獨立學院)畢業4具碩士學位5.5具博士學位7考試初等考試或五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1本項評分最高為7分。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及簡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4.5分計;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以4分計;薦任升官
7、等考試及格及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二、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一)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丙丁等特考及格,分別相當於三四五等特考及格。(二)未分級之高考及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三)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五)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
8、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三、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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