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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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7)83号)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天使基金”(简称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

2、项目,在对外宣传时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突出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基金来源(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二)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六条支持基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下达预算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基金会资助计划,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按月将资金支付到中国红基会。第七条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的捐赠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第八条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

3、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第九条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条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第十一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第十二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成本在财政部核定额度内据实列

4、支。第十三条中国红基会向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执行费。执行费使用范围限定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通讯、邮寄、临时招募志愿者等开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基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部分的管理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中国红基会组织实施,有关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定点医院协助具体执行,严格遵守国家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中国红基会组建由中国红基会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医疗专家、媒体人士、捐方代表等组成的“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

5、基金的资助评审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管理科学、评审公正、资助透明。第十六条中国红基会设立基金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项目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筹资、救助、回访、监督等活动;督导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定点医院开展项目实施;向捐方反馈项目实施成果等。第十七条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负责基金项目中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的具体执行。安排专人负责基金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求助患儿的资料审核、近况核实、资助告知、转拨款、回访、宣传、筹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十八条中国红基会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或各省级红十字会/

6、基金会推荐,选择、设立“小天使基金”定点医院,并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红十字天使计划”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管理。第十九条基金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基金项目的落实,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对本地区及约定地区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协助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指导患儿申请,为受助患儿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第二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须定期汇总白血病患儿求助及资助、救治情况。第二十一条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定点医院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定点医院向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报备,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中国红基会

7、直接管理的定点医院向中国红基会报备,中国红基会向总会并通过总会向财政部报备。第二十二条中国红基会定期抽查各省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汇报项目的管理、执行、检查、评估等情况。第五章资助规则第二十三条基金用于向0-14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家庭贫困的白血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第二十四条除定向资助外,基金资助标准如下:(一)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二)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三)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

8、助2万元。第二十五条除定向资助与造血干细胞移植补充资助外,每名申请患儿只安排一次资助。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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