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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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14)现将《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4年11月13日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前6个月

2、,公共交通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经营权延期,延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权期限。第四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量化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招标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机构的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四)向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公平一致地提供招标项目的相

3、关信息并解答其关于投标活动的疑问;(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认文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标的、数量;(三)投标人的主要资质条件与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五)参加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六

4、)其他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事项。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标的详细情况;(三)招标项目要求;(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及送达要求;(五)开标地点和时间;(六)评分原则、定标原则与定标程序;(七)经营权授权书文本;(八)履约保证金的标准、缴交及退还;(九)投放车辆的最低技术标准要求;(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招标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要求及时对报名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告知报名人。第十一条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

5、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拥有相应公共汽车运营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在截止之日10日前,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招标机构发出

6、的各种信息、通知或者答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者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十四条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者不能中标的原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三)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

7、说明;(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文件;(二)投标文件附件,包括关于投标资格的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授权书正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可以是扫描印刷件,但均须加盖公司公章;(三)企业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竞标方案;(五)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编入的内容。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用中文简

8、体编制,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必要的格式要求。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正确封装,并按照要求注明正副本,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第十九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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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14)现将《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4年11月13日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前6个月

2、,公共交通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经营权延期,延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权期限。第四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量化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招标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机构的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四)向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公平一致地提供招标项目的相

3、关信息并解答其关于投标活动的疑问;(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认文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标的、数量;(三)投标人的主要资质条件与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五)参加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六

4、)其他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事项。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标的详细情况;(三)招标项目要求;(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及送达要求;(五)开标地点和时间;(六)评分原则、定标原则与定标程序;(七)经营权授权书文本;(八)履约保证金的标准、缴交及退还;(九)投放车辆的最低技术标准要求;(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招标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要求及时对报名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告知报名人。第十一条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

5、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拥有相应公共汽车运营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在截止之日10日前,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招标机构发出

6、的各种信息、通知或者答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者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十四条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者不能中标的原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三)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

7、说明;(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文件;(二)投标文件附件,包括关于投标资格的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授权书正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可以是扫描印刷件,但均须加盖公司公章;(三)企业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竞标方案;(五)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编入的内容。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用中文简

8、体编制,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必要的格式要求。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正确封装,并按照要求注明正副本,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第十九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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