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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txt珍惜生活——上帝还让你活着,就肯定有他的安排。雷锋做了好事不留名,但是每一件事情都记到日记里面。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2010年03月01日17时32分113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公共汽车” “客运线路”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
2、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或经营者,是指已经取得部分线路经营权的国有公交企业和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范围内线路经营权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本办法,对公共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并代表市政府与中标者签定经营协议,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市财政、规划、物价、公安、审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委托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授予经营者公交线路经营权。第二章委托经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已营运的公交线路经营权,并授权市主管部门与其签定经营协议。 第七条直
4、接委托的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经营期满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取得线路经营权。第三章特许经营 第八条特许经营权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在特定范围内经营线路的权利。 实施特许经营的公交线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以提升公交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投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依照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市区公交线路经营者原则上不超过4家。 第十条申请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5、外地市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的,应承诺在取得线路经营权后在本市注册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拟经营线路所占股权比例购车资金的2倍。 (三)有两年以上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经历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相应规模;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以及保障线路正常营运的各项管理措施;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驾乘人员。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一)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
6、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招标评审委员会;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报送市主管部门; (三)市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侯选人; (四)市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六)公示期满后,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市主管部门在七日内作出特许经营许可决定,与中标者签订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市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线路
7、经营权使用费。中标者按照评估结果向市财政部门缴纳线路经营权使用费。 (八)市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标者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名称、起止站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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