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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4日16时18分8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2、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
3、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提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不得出借、出租。 第八条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
4、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二)自有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20座及以上营运车辆100辆以上、价值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符合国家或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要求; (五)无重大不良记录与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主城区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5、。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招标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拍卖办法按照有关拍卖规则执行。拍卖所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具备法定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被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以拍卖或协议方式取得公共汽车
6、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拍卖机构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5日内向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凭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手续。 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3年到8年
7、。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优先授予原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特许经营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对特许经营线路进行调整: (一)主城区交通变化或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或道路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调整的; (三)特许经营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许经营线路无法正常营运
8、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特许经营线路调整后,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合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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