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ID:46006291

大小:64.25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20

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_第1页
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_第2页
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导语: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改革的实施方案》(厦府[XX]272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经营性河道采

2、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经营权    第三条招标牵头单位: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含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河道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第四条对需要实行招标的河段招标牵头单位在河道所在镇(街道)公告栏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采河段、可开采量、作业时间、报名截止日期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条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牵头招标单位报名参加招标所需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成立由同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

3、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等单位组成的河道采砂经营权评标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标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监督工作    第七条标底由各镇(街道)根据本境内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评标监督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投标人应在报名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在定标后十日内给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为采砂控制总量的市场售价的15%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由招标牵头单位制作招标投标文件报评标监督小组审定后公开招标    招标的全过程接受评标监督小组监督    第十条评标按招标者的报价由高到低的

4、顺序选择为原则确定中标人若第一中标人为违法所得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由第二位依次递补同时没收违法人或弃权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招标牵头单位应将中标结果在河道所在镇(街道)政府公告栏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牵头单位中标通知后七日内持中标河段所在地的镇(街道)证明到招标牵头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履约保证金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招标牵头单位应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七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上级水行

5、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中标人在河道采砂作业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采砂时在醒目位置公示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编号、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和开采期限、批准机关等相关内容    (二)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进行作业    (三)设置牢固的栓船桩所有船只必须有船锚妥善管理采砂设备防止船只冲撞、毁坏桥梁、水闸、水坝等工程    (四)在汛期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五)按照路政规定运输砂石    (六)开采完成后及时清理砂石弃渣    除上述规定外中标人还应遵守《福建省招标

6、投标条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厦门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