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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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年10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于200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年12月2日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 总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年10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于200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年12月2日

2、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 总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年10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于200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年12月2日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 总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年10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于200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3、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年12月2日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油、蔬菜、豆制品、瓜果、食用菌、茶叶、奶类、畜禽及其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

4、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食用农产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

5、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

6、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内部监控管理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第七条 鼓励并扶持设立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

7、励。  第二 生产与加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禁止在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  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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