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doc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doc

ID:57319400

大小:15.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20-08-11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doc_第1页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doc_第2页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doc_第3页
资源描述: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作者:张玲玲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7期        如前文说述1,商标获得显著性需要使得标志与使用主体之间建立“特定对应关系”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那么,如何在司法审查中把握“特定对应关系”成为实践中的难点,本文在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司法裁量考虑的因素和裁判的尺度,望能够对商标获得显著性判断有所助益。        首先,从使用主体角度讲,应有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        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起初是无法作为商标发挥识别来源作用的,只有在使用主体具有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意图的情况下,才具备这种可能。商标的使用意图应是

2、商标权人的自主意识并辅以积极使用行为。倘若他人以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指称其特定商品,而本人无将其作为商标的意图,也即本人并不将该标志作为其商标,他人的指称并不当然使该标志获得商标的显著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伟哥”案中强调辉瑞公司并未有将“伟哥”作为商标的真实意思,故未将“伟哥”作为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的做法,对于认定标志获得显著性同样具有意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佳禾定及图”商标争议案中亦指出河北农药公司是将“佳禾定”作为农业部审定的农药商品名称使用,其并没有将“佳禾定”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前述两个典型案件均对于标志使用主体的主观意图作为能否获得商标法保护或者是否获得显著性的

3、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从使用方式角度讲,应有将标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客观事实。        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之所以不能给予注册是因为其本身的固有含义与之所使用的商品具有紧密联系,一般表示该商品的品质、特点、材质等,这些标志属于经营该类商品的所有经营者可以自由使用的语言资源,属于商业表达自由的范畴。只有在标志的使用主体以不同于该标志自身含义的方式使用并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时才能产生商标使用的效果。        商标使用随着地域性贸易的突破,商品在更广的地域范围内流通开来,商标的使用方式也不再局限于商品之上或店铺之中,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和商品实物脱离的方式,但是

4、,无论如何使用,但凡商标使用均应具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功能。在国际注册第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法院针对当事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指出申请商标成为一种产品包装或宣传版式,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相关消费者看到前述使用情况,不会将申请商标的图样识别为商标。这样的使用方式对于获得显著性来说是徒劳的,其对于标志从普通描述意义的标志转化为标识商品来源的商标没有积极的贡献。        最后,从证据角度来讲,应有标志发挥商品识别来源作用的事实效果。        获得显著性的认定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其核心意义在于证明相关消费者已经将该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标志与商品来源之间存在客

5、观联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讲,在商标驳回复审或者无效案件中,商标申请人或持有人负有对标志获得显著性的事实的举证责任。        从时间节点上讲,商标驳回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中,把握获得显著性的时间节点为商标的申请日。但是,我国的商标保护期始于核准注册日,且商标申请日和核准注册日之间存在的时间差有可能会导致商标显著性的变化。因此,如果申请商标在申请日时尚未达到获得显著性的程度,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则应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通用名称的判断时间节点,即“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6、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亦印证了前述观点。同样,在商标无效案件中,由于具有显著性属于商标获准注册的绝对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法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因缺乏显著性提起无效的案件,对于获得显著性的审查一般应按照申请注册时为时间节点,但亦应审查无效宣告提起时的商标显著性状态。在“小肥羊”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仅审查了“小肥羊”申请注册时的显著性状态,法院在审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显著性基础上,就商标无效阶段的显著性一并进

7、行了审查。        从使用程度上讲,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存在量化的问题,即只有使用的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实现质的突破。理论上讲,标识的使用行为应该使得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对该标识与特定商品提供者之间的联系存在认知。但实践中,这样的事实是很难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多为广告宣传、销售数据、获奖证明等,希望以此证明该标志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使得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在“AApingche”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了拼车软件的使用证据以及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