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道杠案”论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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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三道杠案”论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关键词:商标显著性三道杠通用图形2002年9月13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其在服装、外套、茄克、运动衫、套衫、T恤衫、风衣、羽绒服装、体操服及在裤子、游泳裤上使用“三道杠”的商标申请,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有关此的争议,最终一、二审法院判令商标评审委员就第两个图形商标提出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下文就以此案的所有要点为依据,对此案予以说明和点评,并说明有关此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主要依据。背景介绍有关于在衣袖、裤腿外侧使用条杠作为装饰样式在我国由来已久,天津针织运

2、动衣厂的梅花牌运动服就经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采用此种条杠装饰,有两种经典款式,一款为国红加白道或黄道,一款为士林蓝加白道。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梅花牌”运动服是中国运动员指定出场服装,李宁、许海峰、中国女排都穿着这种装饰的运动服上台领取冠军奖牌。在中国市场上,带有这种装饰样式的服装已经十分的普遍,如有一道、两道、三道、四道、五道等杠的服饰。2002年9月13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类”)第25类“服装

3、、外套、茄克、运动衫、套衫、T恤衫、风衣、羽绒服装、体操服;”(类似群为25012503)上,提出了第3307037号商标申请及在第25类“裤子、游泳裤;”(类似群为25012503)上,提出了第3307038号商标申请。争议过程2003年11月5日,商标局以两商标直接表示商品通用图形为由,驳回了上述两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11月20日,阿迪达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7年3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上述两商标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初

4、步审定理由如下:认为申请商标是一副由虚线勾勒的“上衣”/“裤子的侧面”图形,其中在该图形的“左衣袖外侧纵向贯穿三道平行分布的黑杠”/“有三道黑色竖杠纵向平行分布”,指定使用在服装、裤子、游泳裤等商品上。虽然申请商标包含指定商品的通用图形,但只是用虚线勾勒出大体形状,申请商标重点突出的是上衣袖外侧及裤子外侧的“三道杠”图形,而且阿迪达斯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表明,申请人通过长期赞助各项国际、国内运动赛事、坚持在其大部分产品上标注“三条杠”商标等方式广泛宣传使用的行为,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牢固的产源对应关系,相关消费者能够将申请商标与

5、申请人产品相对应。鉴于申请商标在长期宣传使用中已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依法可予以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上述两商标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此可见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了阿迪达斯有关此“三道杠”为其部分产品的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异议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随后纺织协会于2008年5月1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其要求复审的理由如下: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衫”、“裤子”等商品上,包含了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

6、形,不具有显著性;2、被异议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功能,将在市场上造成混淆;3、被异议商标中的三条杠仅为运动衫、裤子的普通装潢,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有一定差异,不能因为“三道杠图形”商标获准注册而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4、阿迪达斯公司恶意注册,垄断市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复审裁定核准了两商标的注册申请。复审核准理由如下:1、被异议商标是一幅由虚线勾勒的“运动衣”/“裤子”的图形,在该图案上有三道平行排列的竖杠,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是这三条平行排列的竖杠。阿迪达

7、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通过长期赞助各项国际、国内运动赛事,坚持在其大部分产品上使用“三道杠”商标,其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牢固的产源对应关系,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鉴于被异议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被异议商标将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和不良影响的主张,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情形。2、申请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为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未予评述。纺织协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

8、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理由如下:1、被异议商标并不是一个平面的图案商标,而是一个以使用在“运动衣袖子上”/“运动裤裤腿外侧”的由三道平行排列竖杠的服装装饰设计构成的立体商标。而在服装行业,特别是在“运动服装的袖子外侧”/“运动裤裤腿外侧”使用“三道杠”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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