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用尽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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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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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用尽的司法判断从目前的《商标法》条文来讲,商标权用尽的法律适用确实存在空白。司法实践中曾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用尽原则在我国只是一种理论、一种学说,《商标法》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商标权用尽,又称一次销售原则或商标权利穷竭,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转卖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用尽。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用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商标权用尽已是侵犯商标权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抗辩事由。因此,本文将

2、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探讨商标权用尽抗辩成立的要件。考虑到篇幅所限又囿于各国各地区之间商标制度的不同,商标权用尽可分为国内用尽、区域用尽和全球用尽,而后两者又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因此,本文仅探讨商标权的国内用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时的成立要件。一、商标权用尽可以作为不侵犯商标权抗辩事由的基础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但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用尽的法理基础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统一的市场,而统一市场需要的是出让商品能够不受限制地自由流通,没有商标权用尽原则

3、就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以从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无限控制,可以在不同地区、商品流通的不同环节进行完全控制,进而导致市场的割裂。同时,从商标权设置的禁用权和专用权的关系来看,专用权仅指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禁用权禁止的是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里禁止的是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并非禁止他人在商标权人自身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因此,商标的专用权和禁用权均未规定他人在商标权人贴附商标的商品首次售出后再次在市场流通中保持

4、该商标状态的情形。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民法一般原则,他人可以在贴附商标的商品首次销售后在市场上后续流通环节保持该商标的状态。即尽管商标法将商标专有权授予了商标权人,允许其销售贴附其商标的商品,但这种专有权也仅仅延及贴有商标的商品首次销售的场合。贴附商标的商品被合法售出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无权获得商标保护,其只是不能利用商标权去阻止商品的再次销售。从目前的《商标法》条文来讲,商标权用尽的法律适用确实存在空白。司法实践中曾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用尽原则在我国只是一种理论、一种学说,《商标法》中对此没有明

5、文规定。作为一种学理,它不能成为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应当驳回关于商标权用尽的抗辩主张。但是,从抗辩的角度讲,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情形非因法定事由一般均可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如前所述,商标权用尽可以作为一种不侵权的抗辩事由,同时,从商标权的禁用范围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中也可以直接毫无异议地解读出商标权用尽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因此,商标权用尽可以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二、商标权用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抗辩事由适用的情形商标权用尽主要是从限制商标权的角度出发,涉及贴附商标商品转售

6、时是否能够使用原商标的问题,商标不仅包括商标标志还包括商品信息,这两个方面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可能涉及商标权用尽抗辩。(一)商标和商品均未发生改变贴附商标的商品首次进入市场后,所谓的正品即不再受商标权人的实际控制。在商标和商品均未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一般可以主张商标权用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1.商标和商品均未发生改变,改变的是销售环境在雅漾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在利用X站销售原告正品时,在X站上使用“雅漾”系列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就涉及到商标权用尽的问题。法院最

7、终认定,被告使用的雅漾商标客观上能起到指示商品的作用,就具体商品而言,并没有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在专柜销售的商品是成品,即不需要再特别配置即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产品;而被告销售的亦是成品,故相关公众在专柜处与被告处购买到的商品并无实质差异。原告雅漾正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情况下,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即商标权利已经用尽。在被告未对商品本身进行任何改动的情况下,被告利用X络对该商品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本已用尽的商标权被重新激活。由此看来,在商标和商品

8、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仅改变了销售的模式或销售环境不会导致已经用尽的商标权激活,因此,商标权用尽抗辩成立。2.商标和商品均未发生改变,改变的是商品价格在大班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大班月饼X”上向相关公众介绍、推荐购买“大班”月饼时,向他们展示了大班公司的涉案相关注册商标,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后,会认为商品于大班公司。此外,被告还明确说明这些“大班”月饼来自大班公司,原告亦认可被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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