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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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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税款征收措施(下)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税款征收措施(下)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
2、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
3、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与保全措施关系:税收强
4、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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