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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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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一、关税概述1.概念: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2.产生与发展3.性质: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4.特点(1)是一种间接税。(2)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人和进出口货物。(3)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4)可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作用。二、关税的主要种类(一)按照征收的对象分类1.进口税(ImportDuties):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又称一般进口税。(1)最惠国税(2)普通税2.出口税(ExportDu
2、ties):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3.过境税(TransitDuties):又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二)按征税的目的分类1.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2.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1.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1)定义:又称特别关税,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2)方式
3、A.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抵消税、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反补贴税的税额:按“补贴数额”征收B.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条件: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征收反倾销税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对市场经济国家,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
4、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第三国参照”标准,即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额征收。注意: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能同时征收。2.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1)定义: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关税称为普惠税。(2)主要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四)按照征税的方法分类1.从量税(SpecificDuties)
5、: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2.从价税(AdValoremDuties):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确定完税价格:(1)CIF;(2)FOB;(3)以法定价格为准。3.混合税(MixedorCompoundDuties):复合税,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1)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2)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4.选择税(AlternativeDuties):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
6、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收。三、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1.单式税则2.复式税则3.自主税则4.协定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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