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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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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院别:新闻与法学学院专业班:法学0801班姓名:杨爽学号:20081403019指导教师:向玲2011年8月摘要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特有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非讼制度,长期以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赢得各国广泛赞赏,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备受公众瞩目,新的立法也为人民调解制
2、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契机。然而非讼制度伴随着人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其作用被日益淡化,对此,笔者就其原因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努力强化非讼制度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现状完善81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1.1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人民调解是在传统的调解基础之上演变而来,其根源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法律文化。周《礼》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柏拉图认为“公正即和谐”;空想社会主义者则提出“和谐制度”。可见建立和谐的理想国是古今中外千百年来的梦想。从中共十六大论述要建设“更加和谐
3、”的小康社会,到十六届四中全会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再到六中全会对“和谐社会”议题进行专题研究,标志着中共中央在努力建设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什么是和谐社会呢?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不同社会阶层、集团和群体之间、不同社会组织和团体之间、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相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状态。而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下,不断改革创新,逐步完善,进而有了今年才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一历史性的突破。1.2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调解是一项
4、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执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自愿
5、性。这是由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8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且调解程序的启动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均体现了该制度的自愿性。8(2)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最广泛的群众组织之一,根据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广泛程度不言而喻,而且,人民调解委员会扎根于城市农村基层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可以更加快捷方便灵活地解决民间纠
6、纷。再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均应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3)民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民主自治制度,委员会的委员都是通过民主推选所产生,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非强制以体现了民主的特征。而且,自愿性、群众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民主性,民主性是人民调节上述特征的延伸。1.3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人民调解是指在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借助于人民调解员劝解、说服和教育,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
7、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性质的活动。与诉讼相比,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3.1经济效益优势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便捷、经济、富有,与诉讼相比,它的成本更低,更利于使争议对当事人的潜在利益的影响降至最小。正如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所说:“在当事人可以相互谈判通过合作解决他们的分歧时,则不管相关的法律规则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有效率的”。1.3.2解决争议根本性彻底性优势人民调解制度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争议处理控制权由当事人掌握,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和解协议作为解决纠纷形式,这使得争议能
8、得到令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彻底的解决。而诉讼的当事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即丧失了对争议的控制权,由法官依法裁判,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等可能关注不够。1.3.3人民调解的和谐性优势8诉讼是对抗的,判决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通常当事人一方赢,另一方则输掉官司,诉讼缺少的是当事人间的真正沟通。而人民调解是一个自愿接受协议的过程,能够修复和缓和当事人业已紧张的关系,具有和谐性。82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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