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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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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主要内容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全面适当地完成了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享受了各自的合同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不得任意降低标的物的标准、变更标的物或以货币代替实物。2.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二、合同履行的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谅、互助,尽可能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4.经济履行原则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包括当事人的抗辩权和保全措施。(一)抗辩权指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后履行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要求。3、不安履行抗辩权
3、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债务。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二)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
4、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二)、引起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1、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2.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5.国家修改基本建设计划。6.情势变更。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1、程序:a.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b.合同的变更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并送公证机关备案。c.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而对方当事人予以拒绝或者未能满足正当要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2.方式:协商变更合同,应
5、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消灭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1、发承包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2、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3、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4、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6、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6.国家取消基本建设计划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1.程序:a.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b.合同的解除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2.方式:书面形式。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1.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当事人应当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2.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
7、果(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消灭,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停止履行。2.合同解除后的债权债务清理,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3.造成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三)勘察、设计合同变更、解除后的善后处理1.设计文件的修改和变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2.发包人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应增付设计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按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四)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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