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筑工程法规》重点复习: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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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建《建筑工程法规》重点复习:合同订立    2Z202020合同的订立    2Z202021.掌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区分招标与投标。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

4、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

5、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心来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2Z2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6、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7、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生效    (一)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

8、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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