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减持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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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法》;科创板减持的适用2、《科创板上市规则》;法规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限售的股份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3、发行人、上市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配售的股份;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首发前股份锁定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人限售期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董监高的限售期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董事、监事、高级

3、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突击入股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1、通过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选定的证券公司以询价配售方式,向首发前股份解除限符合条件的机构

4、投资者进行非公开转让;售后减持方式2、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但每人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国有股权转让等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协议转让。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大股东及特定股东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具体规定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

5、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2、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3、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减持比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早期中

6、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减持具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规定列比例限制:1、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

7、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1、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8、》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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