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641816
大小:3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7-12-20
《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简介 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简介 本公约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埃及、法国、德国、英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巴哈马、贝宁、喀麦隆、中非、哥斯达黎加、吉布堤、多米尼加、斐济、加蓬、格林纳达、几内亚、圭亚那、海地、象牙海岸、马尔加什、毛里坦尼亚、毛里求斯、尼日尔、尼日利亚、巴拉圭、波兰、塞纳加尔、苏丹、瑞士、叙利亚、乍得、多哥、汤加、扎伊尔等。 各缔约方, 认识到有必要通过协议确定海船扣押某些统一的法律规定
2、,决定缔结一公约,并协议如下: 第1条 在本公约中,下列用语具有本条所确指的含义: (1)“海事请求”系指由于下列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请求: (a)碰撞或其他情况下由任何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b)由任何船舶所造成的或与任何船舶的营运有关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c)海难救助; (d)不论采用租船合同与否,凡与任何船舶的使用或租赁有关的协议; (e)不论采用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凡与在任何船舶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协议; (f)包括行李在内的任何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g)共同海损; (h)船舶抵押贷款; (i)拖带;
3、 (j)引航; (k)在任何地方供应给船舶为其营运或维持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l)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或装备,或船坞费用和款项; (m)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n)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o)有关任何船舶的权利或所有权的争议; (p)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争议; (q)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2)“扣押”系指通过司法程序滞留船舶,以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执行或满足某项判决中船舶的扣留。 (3)“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团体、政
4、府、政府的部门和公共当局。 (4)“请求人”系指提出存在对其有利的海事请求的人。 第2条 悬挂缔约国之一的旗帜的船舶,可因任何海事请求而在任何缔约国的管辖区域内被扣押,但不得因其它请求而被扣押。但是,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应被视为赋予其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公共当局或者码头或港口当局根据其国内法律或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内行使扣押、留置或以其它方式阻止船舶开航的任何权利的扩大和限制。 第3条 (1)除本条第(4)款及第10条另有规定外,请求人可扣押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在发生海事请求时属于当事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它船舶,即使被扣押船舶已做好开航准备,但除引
5、起请求的当事船舶外,其它任何船舶不得因第1条第(1)款第(o)、(p)、(q)各项所列的事请求而被扣押。 (2)各船的全部股份属同一人或若干人所有时,应视为属于同一所有人。 (3)一船在任何缔约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管辖区域内,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而被同一请求人扣押一次以上,保证金或其它担保亦不得提交一次以上。如果一船已在上述任何一个管辖区域内被扣押,或为使该船获释或避免扣押的威胁,已在该管辖区域内提交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则此后由同一请求人就同一海事请求,对该船或属同一人所有的其他船舶的扣押,应予以取消,并应由该法院或该国其他有关的司法当局,释放该船,除非请求人能向该法院或该国其
6、他有关的司法当局证明,上述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已在此后的扣押以前被最终发还,或有其他充分理由维持该项扣押。 (4)如系光船租赁,则承租人而非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应对与该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请求人可根据本公约规定扣押该船,或光船承租人所有的任何其他船舶,但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不得因此种海事请求而被扣押。 本款规定应适用于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以外的、对该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的人的任何情况。 第4条 船舶只能由执行扣押的缔约国的法院或有关的司法当局扣押。 第5条 法院或其他有关的司法当局,应在充分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已被提供后,允许释放在其管辖区域内被扣押的船
7、舶,但船舶因第1条第(1)款第(o)项和第(p)项所列的海事请求而被扣押者除外。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或其他有关的司法当局,在该船占有人提供充分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后,可允许其继续营运,或在扣押期间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船的营运。 如果当事各方在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是否充分问题上未达成协议,法院或其它有关的司法当局应确定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性质和数额。 提供此担保使船舶获释的请求,不得被解释为船舶所有人对责任的承认,或对法定的责任限制利益的放弃。 第6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