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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海牙—维斯比规则_关于修订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修订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1968年2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 各缔约国考虑到希将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加以修订,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 1.第三条第4款增列下列语句: “但是,当该提单已被转与诚实行事的第三方时,便不能接受与此相反的证据。” 2.第三条第6款第4项应改为: “除应按第6款(之一)的规定执行外,除非在交付货物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都应被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
2、但在诉讼事由发生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3.第三条第6款之后应增列第6款(之一):“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受诉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之人已经解决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迟于三个月。” 第二条 第四条第5款应予删除,并改为下列规定: “(1)除非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载入提单,则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该项货物所受的或与之相关的灭失或损害,于每包
3、或每单位超过相当于10,000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超过相当于30法郎时(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都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全部赔偿数额应参照该项货物根据契约从船上卸下或者应当卸下的当时当地价值计算,货物价值应按照商品交换价格确定;而如无此种价格,则按现时市场价格计算,若无商品交换价格或现时市场价格,则按相同品种和质量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3)如果货物是台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运输工具集装,则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的包数或单位数,便应作为本款所述包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之
4、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包件或单位。 (4)一个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6毫克的单位。其将裁决的赔偿数额折成本国货币的日期,应由受诉法院的法律规定。 (5)如经证明,损害由于承运人为蓄意造成这一损害,或是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害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则无论是承运人或船舶,都无权享有本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6)本款第(1)项所规定的声明如被载入提单,便应作为表面证据,但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终结效力。 (7)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协议,得在本款
5、第(1)项所述数额之外另行确定最高数额。但这样确定的最高数额不得低于该第(1)项所述相应最高数额。 (8)如果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其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第三条 在本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之间应插入下述第四条(之一): “1.本公约所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契约中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而不论该项诉讼是以契约为根据,或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 2.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该雇佣人
6、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订约人)所提起,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有权适用承运人按照本公约所可援引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 3.从承运人及上述雇佣人或代理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限度。 但是,如经证明,损害是由于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为蓄意造成这一损害,或是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害而轻率地作出的作为或不为所引起,该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无权适用本条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公约条九条应改为下列规定: “本公约对管辖核能损害责任问题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中的各项规定,不应发生影响。” 第
7、五条 本公约第十条应改为下列规定: “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的运输货物每一提单,如果: (1)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者 (2)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或者 (3)提单中所载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契约规定,本契约需要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一国家立法的约束,而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关系人的国籍如何。 每一缔约国都应将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上述提单。 本条规定不应妨碍缔约国将本公约适用于未在前述各款中列举的提单。” 第六条 在
8、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公约与议定书应为一个文件一并阅读并解释。 对于身为公约缔约国但非属本议定书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本议定书缔约国没有义务适用本议定书中各项规定。 第七条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任何一国根据本公约第十五条退出本公约时,都不能被解释为退出经本议定书修订的本公约。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发生争议而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根据其中一方请求而提交仲裁。自提交仲裁之日六个月内,当事方对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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