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单位人事室日期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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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單位:人事室日期:97年1月23日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適用勞基法權益說明會報告大綱壹、前言貳、相關法規參、勞動基準法內涵肆、退休金制度伍、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陸、綜合座談2壹、前言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凡經勞委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3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適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之指定適用公告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

2、用之臨時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公告事項: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4貳、相關法規(1)中央法規校訂規章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退休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

3、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5貳、相關法規(2)勞動基準法專區法令表格下載相關權益比較勞基法研習資訊相關網頁連結6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一、勞動契約二、工資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五、職業災害補償六、工作年資七、契約之終止事由八、資遣費7定期契約(§9#1)勞基法內涵~一、勞動契約不定期契約(§9)除外情形(§9#3)繼續性工作(#1)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1)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非不定期契約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而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2)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2)8勞基法內涵~二、工資●工資給付不得

4、低於基本工資(§21)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22)●給付限制1.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21#2)2.不因性別差異(§25)3.不得預扣做為違約金、賠償費用(§26)9●正常工時標準正常工時:(§30#1)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二週彈性〈變形〉工時(§30#2)八週彈性〈變形〉工時(§30#3)四週彈性〈變形〉工時(§30-1)●延長工時—加班(§32#2)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內涵~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1

5、)10勞基法內涵~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2)●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24)第1~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x1.33)以上第3~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3以上(x1.66)以上●延長工時後之加班費或補休延長工時得選擇補休或加班費,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並於契約中明定11勞基法內涵~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1)●例假(§36)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12勞基法內涵~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2)紀念日(8天)勞動節日(1天)其他規定之放假日(10天)備註(§37)1/1開國2/

6、28和平3/29革命先烈9/28孔子誕辰10/10國慶10/31蔣公誕辰11/12國父誕辰12/25行憲5/1勞動節開國紀念日翌日農曆初一至初三農曆除夕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台灣光復節1.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2.惟左列休假日得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2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13勞基法內涵~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3)服務同一雇主年資核給日數(§38)1年以上3年未滿7日3年以上5年未滿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滿14日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至多30日●於契約有效期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後排定●應休能休而不休

7、者,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之工資14勞基法內涵~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4)●依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假別日數薪資事假14日不給家庭照顧假7日(併事假)不給普通傷病假非住院30日住院不得逾1年30日內折半給逾30日不給生理假(併病假)同上15勞基法內涵~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5)假別日數薪資婚假8日照給公假照給公傷假照給(抵補償費)喪假8日;6日;3日照給產假(§50)8星期;4星期年資未滿半年者給半薪1星期;5日不給哺乳時間每日2次每次30分照給陪產假3日(96.12.21通過)照給育嬰留職停薪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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