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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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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室編製961001:壹、教育部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三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第八條: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
2、教師之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前項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人事室重點說明:1、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申請退休者,渠等曾任代理兵缺之年資可採計為退休年資,惟於代理兵役缺期間係於85年2月以後者,需向退撫基金購買年資後始得採計,並自97年1月1日起三個內提出購買。如有上開年資同仁務請於97年3月29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
3、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貳、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第二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第三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第四
4、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
5、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第五條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第七條現職
6、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第十三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參、有關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第4目,休假期間前後1日之交通費用併入補助範圍,茲補充說明如下:(一)休假期間符合第1目規定,即具非「旅行業」或「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
7、消費,並符合異地且隔夜之規定者:其交通費用係維持原規定,補助「休假期間之前後1日」。(二)休假期間符合第3目規定,即具有「旅行業」或「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者:其交通費用之補助,放寬至「含休假及前後所接連假日之前後1日」。肆、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96.08.06臺組一字第09600054931號令新修正發布(詳參附件或逕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查詢)網址:http://english.moex.gov.tw/ct.asp?xItem=197&ctNode=1761伍、有關有關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
8、助,其未婚子女有無職業之認定疑義: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8月17日局給字第0960063205號函辦理。二、為配合勞工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17,280元,申請96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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