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水土保持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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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测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办法》和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管开发必管水保、管建设必管水保,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恢复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危害,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

3、开展调查处理。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审批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五)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

4、训和技术推广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本行业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基层自治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将水土保持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居)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危害,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

5、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全市水土保持宣传周。第二章规划和预防第八条【相关规划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和措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农业开发、果业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中小河流治理、国土整治、城镇建设、旅游景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所涉及的项目对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规划中

6、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有关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划定禁止开发区】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可以在小(二)型以上水库周边、赣江及其二级以上支流和东江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划定水土保持禁止开发区,并予以公告。在水土保持禁止开发区内不得采石取土或者新开垦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果林。第十条【山地开发预防】在依法可开垦的区域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果林的,应当先规划后开发,合理确定位置和规模,采取梯壁植草、修建坎下沟、拦水埂和完善坡面

7、水系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等不合理的开发生产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经果林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一条【矿区预防】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和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督促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二条【交通工程建设预防】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科学选址,合理安排线路,减少土石方开挖和植被破坏,不得随意在

8、下边坡倾倒废弃的土(石、渣),防止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省道、农村公路、货运码头等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三条【水保方案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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