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水土保持条例(草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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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的说明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查、协调、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是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我区农牧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区是全

2、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侵蚀类型多。根据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结果,我区土壤侵蚀面积达6495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面积的55%,水力、风力侵蚀面积均列全国第二位,水土流失防治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特别是,随着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原本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不断加剧。因此,亟须通过立法加快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促进我区生态环境的改善。22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

3、、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补偿等制度,并加大了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现行的《实施办法》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不一致,因此,亟须出台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二、审查、协调和修改情况自治区水利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自治区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委办厅局、盟市、专家学者以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是法制办同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立法协商项目,我们在具体征求意

4、见、审查、修改、调研过程中,邀请了自治区政协社法委的有关专家、政协委员一同参与,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立法调研论证会,同时借鉴了陕西、甘肃等地先期出台法规省市的立法经验。我们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经办务会讨论后,形成现在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条例(草案)》。三、对征求意见的处理22自治区编办、财政厅、国土厅等21个厅局明确表示对《条例(草案)》没有不同意见。(一)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出十二条具体修改意见,我们经审查认为,这些意见依据充分,针对性强,因此,我们逐条予以采纳。(二)自治区发改委建议《条例(草案)》第四章“治理”中增

5、加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相关内容,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采纳,形成现在《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三)自治区农牧业厅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禁止开垦的坡度由“二十度”修改为“十五度”。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根据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内蒙古全区耕地1.37亿亩。其中,坡度为15—25度之间的耕地仅占0.28%,即38.8万亩;坡度为25度以上的耕地仅占0.

6、01%,即1万亩。因此,我们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情况,采纳农牧业厅的意见,将禁止开垦的坡度确定为十五度,形成现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其他盟市和委办厅局对《条例(草案)》提出的部分文字修改建议,我们酌情予以采纳。22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水土流失的预防“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水土保持工作基本方针。《条例(草案)》针对我区预防水土流失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一是细化了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对允许开垦的坡地,确定种植方式,采取有利于保护水土保持的措施;二是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和审批制度;三是确定了生

7、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四是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二)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22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一是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条例(草案)》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二是细化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根据不同地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情况,针对水力、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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