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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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任、副主任、祕书长、各位委员:2014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带队赴台州进行立法调研;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派员赴杭州

2、、仙居、临安、云和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等方面的意见。9月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一位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草案的有关修改情况已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了沟通。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

3、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政府职责。草案第四条规定,实行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强化水土保持政府管理责任,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为此,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补充完善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二是增加有关审计监督的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

4、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规定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政府应当追究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此外,根据一些地方的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二、关于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划定。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明确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具体的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由

5、各级水土保持规划来划定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容易产生各地在标准的把握尺度上不一致,同一地形地貌划定混乱的问题,建议由省水土保持规划统一划定。省政府办公厅也提出了相同建议。为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三、关于垦造耕地的水土保持工作。草案第十八条对在垦造耕地工作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在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等土地整治

6、工作中,一些地方违规开发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防止在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条例对此应予进一步规范。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等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同时,将草案第十八条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垦造耕地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施工过程监督和水土保持设

7、施验收,保证垦造耕地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四、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审批为主,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经确认有严重水土流失隐患的,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省或者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确认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隐患比较困难,不宜作为确定审批权限的依据,同时,草案对设区的市和省的审批权限界定也不够清晰。为此,经与省政府办公厅、省水

8、利厅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沟通协调,按照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五、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备案。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和备案时点、审批时限等程序内容作出规定。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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