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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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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销售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1、月底,企业计提外销售应纳资源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2、结转税金时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按规定实际缴纳资源税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贷:银行存款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1、对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应税产品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即其应交纳的税金不计入产品销售税金,而是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即: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2、按规定实际缴纳资源税应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
2、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贷:银行存款领用自产产品用于福利的会计处理,现统一如下:用于集体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职工个人: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
3、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如果是用于工程的则要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行为中,除了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和职工集体福利按照成本结转之外,其他的视同销售行为都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4、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
5、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6、五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不同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共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
7、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的计算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
8、税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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