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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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摘要]近年来,在农民上访事件中,六成以上是由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引发的,这一比例在东部达至七成以上。有关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土地权益问题,已成为农民权益保护的一个症结。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资源,对于农民的生存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所以,土地权益问题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关键词]土地权益土地流转物权农民法治一、农民土地权益概述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资源,对于农民的生存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

2、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这些法律从农民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对农民土地权益作了具体规定与诠释;但借鉴物权法的一般原理,从理论上讲,农民的土地权益主要是指农民对依法承包、使用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近年来,在农民上访事件中,六成以上是由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引发的,这一比例在东部达至七成以上。有关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土地权益问题,已成为农民权益保护的一个症结。为此,中央与地方政

3、府相继出台并实施了多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规与措施,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但是,毕竟法律文本上的制度创设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内化为农村社区的内部制度,再加上国家公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的约束,许多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完善;因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并没有彻底的解决,在很多方面还面临着严重的侵害。二、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探析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权能不完整7在有关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没有得到明晰。中国农村的土地属于

4、农民集体所有,这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民集体到底指的是那一级的那个组织,法律法规中却没有予以明确的指出。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必然导致权、责、利的边界不清和不同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冲突,集体土地所有权最终无法得到实现。另外,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的成员之一,在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面却没有的到

5、法律的相关规定与保障。农村集体所有权既不是民法中规定的共同所有,也不是按份所有,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表面上似乎人人都享有,但事实上农民个人不清楚自己在集体中享有的份额与权利,从而使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由此派生出的其他土地权益也难得到保障。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应该包括这四项权能。然而《物权法》42条、43条的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所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仅限制在对一定范围内对土地的调整,这种处分权根本无

6、法与民法上所有权所享有的处分权相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受到限制,直接导致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应的依据。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7一是经营权流转存在限制,如《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但是又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二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混乱,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干部实际掌握着承包地是否流转的权力,有的地方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例如,由于每户农民承包土地有限,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常有外来公

7、司“收购”农民的承包地,采取农业公司的方式来经营。本来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土地价值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因为政府的主导、推动等,在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协议时,农民的利益诉求常常不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条款粗疏简陋,操作程序不规范;而且由于土地流转年限一般较长,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中很少规定农民对土地未来利益的期待权,由此公司与农民往往因利益失衡而发生冲突,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3、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是宅基地的分配和流转问题。现在我们正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以及城市化进程,各地都在大力进行村庄整治。这一过程中

8、,农民房屋被拆迁,宅基地被统一回收,而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很低,所得补偿款无法购买相同居住面积的住房。而宅基地置换集中后节约出来的土地,依法应属农民集体所有,但在事实上,这部分土地所有权性质被模糊化了,相应的由此产生的收益也与农民无关,直接损害农民的利益。7集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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