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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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发布日期]1989-04-11目 录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11条修正条款 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   第12条修正条款 客船双层底   增加新的第12—1条 货船(不包括液货船)双层底   第15条替代条款 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第16条修正条款 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船   第21条修正条款 舱底排水设备   增加新的第23—1条 干货船破损控制   第42条修正条款 客船应急电源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4

2、条修正条款 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增加新的第13—1条 取样探烟系统   第15条修正条款 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   第18条修正条款 杂项   第26条修正条款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27条修正条款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38条修正条款 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   装货处所的保护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44条修正条款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0条修正条款 构造

3、细节   第53条修正条款 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   第54条修正条款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55条修正条款 适用范围   第56条修正条款 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第58条修正条款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9条修正条款 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第62条修正条款 惰性气体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41条修正条款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第Ⅳ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13条修正条款 救生艇上的无线电报设备   第14条修正条款 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3条修正

4、条款 危险通报内所需的情报   第9条替代条款 误用遇险信号   第12条修正条款 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   第13条修正条款 配员   第16条替代条款 救生信号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7条替代条款 客船上的爆炸品  【名称】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题注】 〔海安会以决议MSC.13(57)于1989年4月11日通过〕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11条  现有标题用下文替代:   “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  标题下面增加下文:   “(本条之8和9适用于1992

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以下新的本条之8和9加在本条之7之后:“8 必须设置舱壁将机器处所与前后载货和载客处所隔开,此类舱壁必须水密延伸至干舷甲板。9 尾轴管应封闭于具有适度容积的一个(或多个)水密处所内。主管机关也可允许采取其他措施,使在尾轴管受损的情况下向船内进水的危险减小到最小程度”。  第12条 客船双层底  本条之5中,将“第Ⅲ/2条”用“Ⅲ/3.16条”替代。  第12—1条  以下新的第Ⅱ-1/12-1条加在第12条之后:   “货船(不包括液货船)双层底   (本条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

6、造的船舶)1 双层底的设置应适应于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的作业,并应尽可能地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2 凡需设置双层底时,其高度应经主管机关同意,其内底应延伸至船舷两侧,使得船底至舭部弯曲部分得到保护。3 设于双层底内且与货舱排水装置连接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至超过所需的深度,但可以准许轴隧后端的污水阱延伸至外底。其他的阱,如其布置具有等效于本条要求的双层底的保护作用,则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设置。4 专供装载液体的水密舱内,如主管机关认为当该舱的船底破损时,船舶安全不因此而受到损害,可以不设双层底。”  第15条  本条的现有

7、文字用下文替代:   “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本条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1 水密舱壁上的开口数量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减至最少,这些开口均应备有可靠的关闭设备。2.1 凡管子、排水管和电缆等通过水密分舱舱壁时,应设有保证该舱壁水密完整性的装置。2.2 不是构成管系组成部分的阀不得设在水密分舱壁上。2.3 铅或其他易熔材料,不得用于穿过水密分舱舱壁的管系上,因为发生火灾时这种管系的损坏将会损害舱壁的水密完整性。3.1 下列各处不得设门、人孔或出入口:   .1 限界线以下的防撞舱壁;

8、   .2 分隔相邻货舱之间或货舱与固定或备用煤舱之间的水密横舱壁,但本条之10.1和第16条规定者除外。3.2 除本条之3.3所规定者外,在限界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仅可通过1根管子,以处理首尖舱内的液体,但该管子应装有能在舱壁甲板以上操作的截止阀,其阀体应设于首尖舱内装在防撞舱壁上。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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