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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9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 录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 检验与证书第三节 事故第二章甲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 通则第二节 分舱与稳性第三节 机电设备第二章乙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 通则第二节 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 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 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 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 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 救生设备等第一节 通则第二节 限客船适用第三
2、节 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 值班第三节 技术要求第四节 无线电日志第五章 航行安全第六章 谷物装运第一节 通则第二节 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 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 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 核能船舶 附录 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
3、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第三条 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
4、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第四条 不可抗力情况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第五条 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人
5、数。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海协组织秘书长。第六条 以前的条约和公约一、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本公约代替并废除1960年6月17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二、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之间目前继续有效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或其有关事项的所有其他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其有效期间,对下列事项仍应继续充分和完全有效:(一)不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二)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但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
6、三、至于上述条约、公约或协定与本公约的规定有抵触时,应以本公约的规定为准。四、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一切事项,仍受缔约国政府的法律管辖。第七条 经协议订立的特殊规则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海协组织秘书长,以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第八条 修 正一、本公约可按下列各款所述的任一程序进行修正。二、海协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一)缔约国政府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海协组织秘书长,随后由其将该修正案在海协组织审议前至少6个月分发给海协组织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政府。(二)
7、按上述所提议的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交付海协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三)缔约国政府不论是否是海协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对修正案进行审议和通过的会议。(四)修正案应在按照本款(三)项所规定的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表决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政府出席。(五)经按照本款(四)项通过的修正案应由海协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六)1.对本公约条款或附则第一章的修正案,在其被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应认
8、为已被接受;2.对附则的修正案,除第一章外,在下列情况下,应认为已被接受:(1)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之日起的两年期限届满时;(2)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不短于一年的不同期限届满时。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百分之五十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海协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那么应认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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