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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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和对策  现代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源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保证各部门经济活动协调有效地运转而形成的内部自我调节和控制系统。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运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光大乌龙指事件始末142013年8月15日,上证指数收于2081点。8月16日,上证指数以2075点低开,到上午11点为止,上证指数一直在低位徘徊。11点05分,A股金融、地产、石油等股均出现了诡异的直线飙升,沪指盘中一度暴涨100余点,涨幅达到5%,大爆发仅仅持续了两分钟左右,随后沪指虽有

2、回落但升势不改,午盘的几分钟金融股全面暴动,沪深300成分股中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据事后调查通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在16日11时05分08秒之后的2秒内,瞬间生成26082笔预期外的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但是,根据光大证券称,加空是“本能”对冲风险,是国际惯例,不是主观为之。当天突然增加的交易是要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这是每一个职员的职责,股票的交易是T+1,只能通过ETF操作,但由于ETF流动性局限,所以光大证券只能通过

3、股指期货(对冲风险),这是降低公司损失的第一反应。最终,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将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业务除外),暂停审批其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整改无期限。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属于极个别的特殊案例。但是这个事件折射出的很多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二、光大乌龙指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光大乌龙指事件是由于技术操作的问题或者说是技术问题导

4、致的,但是如果认真研究就不难发现这件事情背后隐藏着很多更深层次的原因。(一)内部控制法律规制弊端14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且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像乌龙指这样的所谓“无心之失”是否是操纵市场的行为,因此在定性上难以将其定位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更难加以处罚。在第77条中明确规定一种情况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表述如下: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何为利用资金优势和利用持股优势这需要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才能得出相应的标准加以认

5、定,而在我国这样的司法环境中应当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标准予以鉴别。更何况,在之后的调查中不是也没有将这件事当做操纵市场的行为加以处置。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的行为应当是构成操纵市场的行为的,由于证券法第77条在规定的时候并没有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是否必须是故意,因此,应当解释为构成该行为的事实构成要件即可。在8月16日上午的市场中,光大证券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集中买入固定对象的股票,将这些股票迅速推向涨停板,且由于这些股票全部都是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因此股指也被迅速推高,这就是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下午的市场中,光大证券又利用信息不对等的

6、优势,趁别的投资者还不掌握早上疯涨的真正原因时,迅速指示自己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买入大量股指期货空单,在股指大幅下跌时获得了丰厚的收益,这一样也符合了上条的规定。所以说,光大此次乌龙指事件就是一次彻头彻尾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14如果说光大证券构成操纵市场的行为的话,那么接下来面临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承担责任了。而他所要承担至少三个方面的责任:第一行政责任。由于上面已经将行为构成操纵市场的行为的难度加以阐释,这里便不再赘述。第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

7、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光大证券及其高管可能都面临着刑罚的处罚。第三民事处罚。在这里同样是有相应的漏洞的,在欧美国家,对于相应的群体性事件是有相关的配套救济程序措施的,而我国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才刚刚建立起及其有限的公益诉讼制度,这使得像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很难得到十分圆满,快捷便利的解决,而这与商事行为的快捷、便利的要求不符。(二)内部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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