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男子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受工伤被判自担责七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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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子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受工伤被判自担责七成东莞常平镇一务工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打工,后在工作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厂拒绝赔偿,双方闹上法庭。近日,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  20xx年6月9日,年近六旬的李某金来到东莞市常平镇一家工厂务工,由于担心自己年龄偏大不被录用,便以“张挺”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20xx年3月份开始从事操作油印机的工作。工厂以“张挺”名义为李某金参加社保。20xx年7月22日,李某金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共住院65天。20xx年12月1日,东

2、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金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xx年12月1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金为伤残八级。20xx年1月27日,李某金离职。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工厂支付李某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27.50元。工厂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金以他人名义入职,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李某金的身份信息,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

3、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工厂向李某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491.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68.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1314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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