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借调期间受工伤 谁来担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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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调期间受工伤谁来担责? 不少员工被单位以交流学习的名义送往其他单位,也就是俗称的借调。借调虽然有利于工作的进步与开展,但麻烦也会随之而来,比如借调期间员工受工伤谁来赔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针对该问题与大家探讨。  案例一:借调期间受工伤治疗费用成难题  张强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公司的合作伙伴乙公司需要设备维修,所以甲公司就派身为技术员的张强前往,约定借用期为3个月,工资仍由甲公司支付,其身份资料等档案也在甲公司。没想到,张强在乙公司上班维修设备时发生工伤事故,落下五级伤残。后就张强的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责任,乙公司要张强找甲

2、公司,但甲公司认为张强是在乙公司受的伤,要张强去找乙公司。张强治疗期间产生的治疗费用成为了大难题,究竟该由谁为张强的工伤保险承担责任呢?  律师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要确定案例中张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首先要明确借调的定义。所谓借调是指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用人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张强是受甲公司的指派到乙公司工作,即借调。张强被借调后,工

3、资仍由甲公司发放,表明其还与甲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没有另行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本案也就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由甲公司担责。但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了补偿办法,则张强的原用人单位甲公司在依法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借调单位乙公司主张补偿。  案例二:借调期间受工伤双方单位推卸责任  林先生是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A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该公司的合作伙伴(简称B公司)将林先生借调到公司工作,B公司与林先生书面约定:借调期间,林先生的工资由B公司支付,工资额为林先生在A公司的三倍,但

4、B公司不为林先生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各种保险。同时,A公司与B公司书面约定:林先生借调期间的工资及全部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等社会福利,所需费用全部由B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A公司概不负责。  20xx年1月,林先生在借调单位B公司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伤害,评为五级伤残。林先生分别向原工作单位A公司和借调单位B公司要求工伤赔偿,都遭到拒绝,A公司认为:林先生已借调到B公司工作,且应由B公司为林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而B公司认为:林先生是A公司的员工,且已与林先生签订了不办理工伤保险的协议。随后林先生将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自己的

5、工伤损失。  律师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之间约定的补偿办法实质上是将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它们内部进行分担,但原用人单位不得借此拒绝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林先生虽然已借调到B公司工作,但仍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协议不能免除A公司对林先生应承担工伤责任;而B公司虽与林先生签订了不办理工伤保险的协议,但因该协议违反“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A公司和B公司应对林先生的工伤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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