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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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1-07-0411:10第一条 根据《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特殊检查项目包括: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动态心电图、心血管造形、脑地形图等。第三条 大型仪器检查采取阳性率(不含其他检查已诊断的疾病)考核,阳性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有未达到以上考核标准的,超出部分的检查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除三大常规化验外,其它各项化验和检查,应严格掌握

2、各项化验和检查的指征,均应有针对性进行,不列为常规检查之列。第五条 特殊治疗项目包括:异体器官、组织移植(如肾移植、骨髓移植、胎脑移植等);人工器官、安装、置换(如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治疗(如肾透析疗法、射频激光治疗、微波透射治疗,放射治疗、体外碎石等)。第六条 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暂定为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其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提出建议,并出具病情摘要,由院医保科(办)审核。住院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需经主管院

3、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检查、治疗;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项检查费在200元以上的,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检查、治疗。第八条 门诊就医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其单项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20%,检查的医疗机构负担30%;住院参保人员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单项费用的20%,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九条 对参保人员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以病情需要为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凡未按程序审核批准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条 遇有紧急情况抢救的参保病人需做特殊检查治

4、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三日内补办手续。对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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