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doc

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doc

ID:55738830

大小:29.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06-03

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doc_第1页
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doc_第2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母法条:  民法通则  1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理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  无过错原则  知识点  1,承担原则: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2、,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

3、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子法条  民通意见: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

4、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