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_侵权责任法_第32条的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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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解释朱广新(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100034)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在规范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特别设立的减责规则,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这种责任的主旨为,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须承担独立责任,以周全救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仍不能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负担赔偿责任。关键词: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

2、;公平责任作者简介:朱广新(1972—),男,河南商水人,法学博士,中国法学杂志社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403(2011)06-0012-08收稿日期:2011-09-25[1]122被监护人(以未成年人为主)致人损害是一救济;二是主张,该款仅仅调整了监护人与[2]108种常见的侵权现象,现代世界各地的立法或判例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关系。无不对之作出明确规范,这当然也包括我们自己受这两种观点的激励与启发,本文拟以侵权的立法,即先前的《民法通则》第133条

3、及现行的责任法之权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机能为指[3]7《侵权责任法》第32条。从比较法上看,此种以特针,以我现行民事甚至是刑法的具体规定为基殊人群为标识的侵权类型,在规范模式上显现了础,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被监护人致人相当鲜明的“地域特色”。个性十足的《民法通则》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机制作出一种全新的阐释。第133条虽然曾饱受诟病,但《侵权责任法》(第基本看法是:第32条的两款规定既非各自为政32条)还是几乎原封不动地把它延续下来。立法的并行关系,又非一般规定与例外规则的关系,的因循守旧非但没有锁住学者的思维,反而

4、激起而是一种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即第2款了他们对旧制予以新解的想象力。简言之,《侵权是为了弥补第1款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上的救济缺责任法》颁布近两年来,有学者立足我国民法的漏,而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的一种衡平责任。特性,对以被监护人承担独立责任、监护人承担下文分三个部分详细阐述此种观点。补充责任为架构来解释该法第32条第2款的旧观一、解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点进行了深刻反思,提出了两种颇具说服力的新的基调看法:一是认为,该款不是为了确立一种监护人补充责任形态,而是在遵循监护人是唯一责任主学者们多年来之所以对被监护

5、人致人损害责体的一般规定下(第1款),授权法官以损害被监任理解不一,除了法律规定本身的概括、模糊之护人的财产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外,对立法持有不同评价立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1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原因。一般认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只有经由比较与外部观察才能看出第1款的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庐山真面目”——独特之处。所有欧洲国家的民为方式。在规范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法都认为,父母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负责任的[4]55是存在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解释因此范围取

6、决于孩子的年龄,父母亲对年龄更小的孩必须首先争取发现主导法律规范的价值观或价值子比对年龄大一些的孩子的责任要严格一些,这[5]182判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为侵权责是普遍规律。东亚的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任法的组成部分,虽然地域色彩极其显著,但各地区的立法同样遵循了此种一致性。根据这些地地的法制还是贯穿着一项总体思想,即尽可能在方的立法,父母只对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有本地法律文化的框架内寻求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无识别能力或以年龄予以形式判断,或依据个案之间的平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对所有事实予以实质判断)负较

7、为严格的赔偿责任。而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可看做各地关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则是,不管年龄大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共同法律评价。父母或小、不论有无识别能力,父母一律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应各自承担何种程度的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反言之,不管父母是否损害赔偿责任,则各地法律评价不一。因此,可尽到了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皆不对自己的行为负以这样说,法律解释工作就像房屋装修,在不可责。这种规定难免会造成如下两种后果:改变承重墙的前提下,居住者可根据居住需要,第一,事实上具有意思能力或识别能力的未优化房屋的空

8、间格局,从而使房屋达到最佳居住成年人,如接近成年年龄的未成年人,因绝对受效果。在本文看来,在以法律解释重构《侵权责任保护之法律地位而相对于受害人而拥有绝对的行法》第32条的规定时,该条第1款就是我国被监为自由。尽管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护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承重墙”,的家庭惩戒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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