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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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探讨作者简介:刘晓庆,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0【摘要】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抛掷物致人损害司空见惯。《侵权责任法》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纳入其中,且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时,除非可能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行为形态均规定的比较模糊,且有违实质公正。至此,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对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抛掷物;一般侵权;责任承担当前,城市现代

2、化进程逐步加快,高层建筑拔地而起,抛掷物致人损害愈演愈烈。对此,司法判例迥异、学界争论不休,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备受争议。尽管《侵权责任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明确规定在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时,除非可能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毕竟会导致实质的不公正。至此,理清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至关重要。一、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由《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知,《侵权责任法》正是基于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之特殊性将其纳入“物件损害责任”一章的。从形式上看,该理由理所应当,但责任归属才是核

3、心,其与归责原则息息相关。而当前学界主张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来确定抛掷物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但这几种归责原则均有待商榷。(一)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有违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决定行为人责任的是因果关系,且谁造成了损害后果决定了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尽管在抛掷物致人损害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害是谁造成的,则其和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他使用人间的因果关系就不存在。(二)抛掷物致人损害与过错推定原则不相符合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由损害事实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

4、错,并以此由其承担责任即为过错推定原则。依《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知,在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时,除非可能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过错推定责任,但通过仔细研宄可看出这并不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首先,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加害人,而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中根本无法确定加害人。其次,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对行为人的推定,而是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规定,且《侵权责任法》第87条并不是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推定。尽管使用了“可能”两个字,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他使用人无法证明自身清白而成为责任的承担者。(三)抛

5、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首先,学界对能否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仍有争议,尽管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与《民法通则》第132条是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但仔细推敲,其并不是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而是民事责任的分担,且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仅仅是因为难以查出有过错的一方,并不是双方均无过错。其次,公平责任比较模糊,适用难度大。在每个人的眼里,何为公平正义,判断标准各具特色。假如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维护公平正义,那么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他使用人并没有从事任何加害行为却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难道他们不冤吗?二、抛掷

6、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在我国,多数大陆学者坚持“四要件说”来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传统侵权法理论认为违法主要包括违反保护法律规定、违反不可侵害的法定义务及违背善良风俗。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他使用人从高处将可以伤人的物品抛下,不仅可能砸伤路人,而且有违善良风俗与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不言自明。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因行为人的抛掷行为,受害人遭受不利后果,不仅包括直接损害,还包括间接损害,且不管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都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行为人的抛掷行为造成的。所以,抛掷物致

7、人损害侵权下,因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它是违法抛掷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相互联系的桥梁。四是主观过错。抛掷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即行为人在抛掷物品时,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其抛掷物品有伤人的可能,但依然从高处抛下物品掷于地面而放任这一危险的发生。显然,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但是《侵权责任法》却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其加害人不明。其实,立法颠倒了“加害人不明”的发生阶段,误解了“加害人不明”的确切含义。尽管立法者也注意到了该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而规定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

8、责任,但是如此并没有理清二者的本质区别。首先,补偿的依据、标准与范围不清晰。补偿是受益人对救助人所遭受损失的弥补,而赔偿则是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假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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