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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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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母法条: 民法通则 1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理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 无过错原则 知识点 1,承担原则: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2、,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
3、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子法条 民通意见: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
4、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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