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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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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国家惠农政策利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下,农民专业企作社发展迅速。农业合作社这种产、供、销金方位,购、运、贮多功能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全新课题,给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一、当前农业合作社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农业合作社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注朋登记不到位。从农业合作社的构成模式来看,农民对农业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认识不清,许多人误以为农业合作社与税收无关、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致使部分农业合作社不按规定办
2、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中报,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生;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也不排除部分农业合作社成员、经纪人是为享受优惠政策和取得相关补贴而创办的“空壳”企业,更有部分中间商、经纪人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的办法设立农业合作社获取货款,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农业合作社山于没有专职的财会人员,财务核算混乱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伪造原始凭证,无法起到会计应占的核算和监督作用。纳入税收管理的专业合作社,多数账簿设置简单,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
3、目,也无法确认收入和我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有税收优忠政策而不能享受的局面。三是合作社信息难掌握,发票管理隐患大。目前来看,税务机关掌握农业合作社管理的基本信息有三难:其一,社员数量难掌握。其二,农业合作社的真实经营土地数量难掌握。其三,农业合作社的产品产量难控制。信岛掌握的不全面导致税务机关主要依赖合作社财务人员提供,对合作社的发票需求,税务机关只能被动地满足供应,因此在发票管理方面,尤其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漏洞和隐患,税收管理的风险较高。(二)现行税收政策与农业合作社管理的问题一是政
4、策执行难。设立农业合作社时,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五款只要求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即可,而没有规定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税务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否参照该法执行没有明确。该规定明显与财务会计准则相背离,税务机关如果认可农业合作社资产的“糊涂账”,其后续影响是无法准确核算与管理。二是政策规定复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衣、林、牧、渔业项H企业所得税优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农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
5、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复杂性给税收管理增加了困难,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多样性与政策的复杂性让纳税人分不消哪些归国税管、哪些归地税管,只认清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免税的”,从而加大了我们国税机关正确执行政策的难度。三是政策不配套。目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没有增加农业合作社的相关内容,免税资格认定中也没有增加相应的认定依据,免税资料审批或优惠备案所引用的政策依据通常是参用农林牧渔业的有关规定或人工添加现行的政策依据。四是税收优惠备案规定不完整。最新的
6、《青岛市国税局2010年版审批规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增值税税收优忠的备案事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比照“销售白产农业产品”规定办理,在受理备案时,仅要求纳税人提供“《享受增值税优忠政策备案中请表》、书面报告和种植、养殖场地祖赁合同(或证明)及复印件”三种资料,要求税源管理部门监控评估岗在实地核查时,对其合•作社资格以及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的成员范围而没有系统、完整的规定要求。(三)曰常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税收管理乏力。在日常管理中,山于部分税源管理人员对农业合作
7、社的税收优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认为农业合作社自产白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放松了对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存在认识不高、实践不足、监控不力的问题。二是政策宣传和H常税源监控不到位。山于H前对农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在程序和办法上都缺少具体详细的规定,致使部分税源管理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征管机制。三是现有征管力最薄弱。特别是农村分局,因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对农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依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得到有效
8、落实。尤其是农业合作社成员点多面广,监控评估岗人员在核实种养面枳、产量、销售等方面工作量过大,难以及时管理到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的盲区。二、完善农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建议(一)尽快完善和细化现行税收政策。一是建议在现彳亍政策的基础上,尽快山台相关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如尽快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何界定、与“初级农产品”是否一■致等问题;出台农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农业合作社户籍管理程序和系统设定。核查农业合作社办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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