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服务期规定的法律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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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卷第1期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1.12No.120】4年1月Journalof}_1uaihaiInstituteofrrechnolog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Edition)Jan.2014搴L_,盖目我国服务期规定的法律思考熊飞(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2)摘要:】995年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服务期的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服务期的概念,并对此予以规范,但适用前提的规定过于单一,对违反服务期条

2、款的法律后果规定也不明确,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因此,亟需完善。关键词:/t.务期;违约金;特殊待遇;劳动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33X(2014)O1—0024—03然,劳动者享受免费的专业技术培训,则需要对单位一、服务期的含义履行一定期限的劳动义务,为其创造一定劳动价值,1995年1月1日我国施行的《劳动法》中没有使单位投资有可能得到一定价值的回报。但首先需服务期的相关规定,但随后几年一部分地方立法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必须是专项始提出服务期的概念

3、并对其作出规定,如2002年5培训,而非普通的岗前培训或职业技能培iJil。《劳动月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12月施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2003年1月施行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地方立法为国家层面的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立法提供了有力的借鉴和参照,由此,2008年1月1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合日我国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同法

4、》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就包括“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的培训”。因此,为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或职业技能服务期。”培训是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不能作为约定服在学界,对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研究,也是伴随务期的前提。用人单位只有在普通的岗前培训或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而引发较大关注的,就其概念业技能培训之外,为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专项培训的定义而言,学者们的观点是大致相同的。结合学费用,方可与之约定

5、服务期。这里的培训费用,包括界一些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A,k技术培训而支付的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特殊待遇,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且在此期限内不得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文(二)扩大特殊待遇的情形将从服务期条款的适用前提以及违反服务期条款的较之于.t-g2y立法,现行《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后果两个方面对服务期的完善予以探讨。条款的适用前提的规定过

6、于单一。对于服务期条款的适用前提,沪、苏两地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为用二、服务期条款的适用前提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一)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者”。若用人单位亟需成熟技工,用人单位就不大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双能通过培训的方式,景“粗暴”的方式就是通过给予方可以约定H罹务期的适刚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特殊待遇来招揽人才,如提供住房、解决家祸就、者提供专项培圳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跌等。京、f,1一线城市还可通过解决户口揽人才这*收稿日期:2L)1312—1r,;

7、修订日期:2c)l_{_12—25作者简介:熊l988一).粥,安徽恫城人.安徽帅范大学法学院硕{究.主要从劳动j.会保障汰方ffI『的研究。第1期熊飞:完善我国服务期规定的法律思考25些特殊待遇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投资,也体现了期限,以此弥补用人单位所付出的成本,实现劳资双对劳动者自身价值的尊重。根据服务期的立法理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念,为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用人单位也应当有权享有学界有人认为,无须将服务期约定的前提条件其投资带来的收益。因此,地方立法中将特殊待遇(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予以扩

8、大解作为服务期约定的前提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更强、释,因为有些特殊待遇,如提供住房等,不像专业培更灵活,更具有实践价值。现行《劳动合同法》将服训那样具有人身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解除劳务期约定的前提只限于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动合同时收回,从而避免损失。应该说这种看法是业技术培训,与当前劳动者多样化的需求不兼容,不片面的,所谓特殊待遇,其形式多样,如解决家属就符合劳动立法的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劳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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