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doc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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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系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

2、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处理、公共绿地和广场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可适用本办法,也可适用另行制订的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地铁)、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并组织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辖区内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办理的具体规定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

3、另行制定。  第五条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建设征用土地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费用。  前款费用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三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内的区域。主城范围系指:长江南岸线、长江二桥南接线、线城公路、小行——马东——长江边所包围的地区;  (二)第二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第三层次为五县范围。  第七条建设征用土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4、,并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八条建设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手续。  第九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

5、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二章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一条非市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empirenews.page--]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片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下同)的10倍计算;  (二)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产年值的8倍计算;  (三)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乡镇企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

6、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60%计算;拆迁房屋统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给予土地补偿;  (五)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邻近有收益的非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征地公告后突出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

7、予补偿。  第十四条需迁称坟墓的,应当公告坟主。公告费、移坟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市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第一、二层次12万元/公顷。该费用须优先支付属农民个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二)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地,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着物等补偿费标准为:第一、二层次2万元/公顷;  (三)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由市、县国地管理局组织复垦,建设单位支付复垦补助费。补助费包括:青苗、附着物补偿、耕作土覆盖及恢复农田水

8、利设施补助、减产补助等,补助标准为:第一、二层水田3.6万元/公顷,旱田、山地3万元/公顷;  (四)施工临时用地应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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