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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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01月01日打印武进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用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为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及其他建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补偿的行为。第三

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征用土地的组织实施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地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她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市国王资源局应当通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扩建、改建和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

3、在征地范围内人户或者分户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昕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地上建筑物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妨碍和阻挠拆迁

4、工作的实施。第二章土地补偿费第七条 征用土地,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农用地等级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算;(二)精养鱼塘,按其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征用其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计算;(三)征用竹园、桑茶、苗圃、果园、经济林地等土地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四)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五)宅基地、非农业集体建设用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机耕道路用地等,按其邻近耕地的补

5、偿标准给予补偿, 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原地不再予以补偿。本项中非农业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支付;(六)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第三章青苗及

6、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九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二)鱼塘、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经评估后,按评估价对地上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所有权人同意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第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对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一)菜地喷管设施每亩l600元;(二)菜地钢管、险大棚,每亩5000元;竹、林简易大棚,每亩2000元。(三)混凝土结构地下管渠,根据管径大小分级补偿: 1、直径30至45厘米的,每米60元;

7、2、直径46至60厘米的,每米120元;3、直径61至80厘米的,每米180元;4、直径81厘米以上的,每米350元。(四)明渠,根据结构分类补偿:1、砖混结构明渠,每米80元;2、水泥板明渠,每米120元。(五)河、鱼塘护坡设施补偿:1、石护坡每平方米70元;2、水泥板护坡每平方米90元;    3、石驳岸护坡每立方米200元。(六)道路补偿1、泥石路每平方米米30元;2、沙石路每平方米40元;3、沥青路每平方米100元;4、混凝土路每平方米120元。(七)对所在村委在被征土地上投入的农田建设资金,城市规划区内按每亩5000元予以补偿,其

8、他土地按每商2000元予以补偿。第十一条 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限期迁移,并补偿坟墓迁移费,标准为:棺木每只400元;骨灰盒(缸)每只150元。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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