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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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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
2、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
3、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补偿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
4、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 (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 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
5、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
6、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 (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 (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
7、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 第九条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第三章劳动力安置 第十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以内的“农转非”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男性年满16至54周岁,女性年满16至44周岁的村民,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不属安置对象。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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