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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8
《认购(售)证上柜契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依據證劵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劵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為其奉准公開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申請在櫃檯買賣,依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暨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準則所規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第一條發行人依本契約申請上櫃之認購(售)權證之相關事項:發行日期(增額發行者,請填初次發行日期)增額發行之權證簡稱(初次發行免填)增額發行之權證代號(初次發行免填)種類連結
2、標的發行單位總數(增額發行者,請填增額發行數量)行使比例發行價格存續期間履約價格(點數)履約期間(或日期)其他發行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名稱流動量提供者報價方式上櫃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所載之上櫃認購(售)權證調整或變更事項,亦視為本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書之一部分。第二條證券相關法令、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之一部分,發行人及櫃檯買賣中心皆應遵守之。第三條發行人於上櫃契約生效後,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認購(售)權證上櫃費費率標準,於上
3、櫃時,向櫃檯買賣中心繳付認購(售)權證上櫃費。第四條櫃檯買賣中心依據有關法令、櫃檯買賣中心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埸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櫃之認購(售)權證,予以變更交易方式或暫停交易,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五條因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所生之爭議,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並準用證券交易法及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仲裁之規定辦理。第六條本契約一式四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人及櫃檯買賣中心存執。第七條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立約人發 行 人
4、: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 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定代理人:地 址: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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