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罪犯劳动模式的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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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1期社会化罪犯劳动模式的构建高寒(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市310018)摘要:罪犯劳动不是刑罚内容和刑罚执行活动,而是改造罪犯的活动。现代劳动秉持以劳动者为本的理念,现代刑罚强调人权理念,改造活动更是以罪犯为目的。为此,应理性审视现行罪犯劳动模式的不足,打破罪犯劳动的封闭性和监狱对罪犯劳动的垄断性,建立社会化罪犯劳动模式,使得监狱和组织罪犯劳动的企业的关系更加清晰和规范化,从而真正提高罪犯劳动的效益。关键词:罪犯劳动刑罚内容矫正公司准劳动关系准劳动合同中图分类号:13926.7文献标识码:A新中国成立后,罪犯劳动不

2、但作为我国监狱闭的行刑领域运行,由监狱直接或间接承担罪犯的主要活动存在,而且罪犯劳动制度长期以来一劳动的全部责任的传统模式中。这种罪犯劳动模直作为我国改造罪犯的重要制度与行刑制度同时式虽然与改革之前相比有一定的改变和进步,但并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审视当前有关罪犯其本身仍存在不足,罪犯劳动的社会化、市场化劳动的理念,仍存在一定误区,对此,应厘清罪程度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犯劳动不是刑罚内容和刑罚执行活动,而是改造(一)罪犯劳动模式形成的法律制度存在不罪犯的经济活动,其完全可以实现和作为经济活足之处动的罪犯劳动的有机结合。当然,相较于树立正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必须要有充分

3、的法律依确的理念,清晰剖析和认清现行罪犯劳动模式的据。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罪犯也有劳动的不足,重新构建适应现代刑罚制度及现代劳动制权利和义务,但《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是享有度要求的社会化罪犯劳动模式理应更为重要和人身自由的公民的自愿行为,而罪犯是被剥夺或紧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公民,因此,《宪法》关于一、现行罪犯劳动模式的不足劳动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罪犯,监狱也不能直2003年开始的监狱体制改革,是在市场经接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来组织和管理罪犯济体制背景下进行的,其改革内容和目标既符合劳动。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组织刑罚制度的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4、因而罪犯劳动的直接依据是《刑法》和《监狱法》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果。不过从改革后的现实状的有关规定。《刑法》对罪犯劳动作了原则性规况来看,监狱企业和监狱虽然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定,《监狱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罪犯劳分离,但罪犯劳动模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动的条款,使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可操作性。纵观罪犯劳动仍然处在由监狱进行组织和管理,在封我国刑事法律关于罪犯劳动的规定,可以看出,罪收稿日期:2014—10—25作者简介:高寒(1962一),男,陕西礼泉县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基础部副主任。129·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1期犯劳动在很大程度

5、上是被作为执行刑罚的内容加支分开,规范运行”也可以看做是解决罪犯劳以规定的。此外,《监狱法》也是从刑罚执行的动内在矛盾的具体措施和体制设计。国务院关于角度对罪犯劳动进行了规定。有关罪犯劳动的权监狱体制改革的文件弥补了《监狱法》回避监利、罪犯劳动的经济性质和目的以及经济条件和狱企业的不足,将从监狱分离出来的监狱企业定经济责任等经济内容,《监狱法》中没有做出任位为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何规定。《监狱法》中有关罪犯劳动费用的规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不同于以营利定,是建立在罪犯劳动是刑罚执行活动的认识基为目的的社会企业,但也要讲效益;明确了监狱础之上

6、,罪犯劳动费用实际上被视为刑罚执行费企业的性质、任务和目的,是对罪犯劳动认识的用。《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规定,是建深化。因为只有认识到了罪犯劳动的经济性质和立在“恩惠论”的认识基础之上,劳动报酬不目的,才能谈到建立什么样的组织来承担罪犯劳是罪犯应享有的劳动权利,而是被看成国家对罪动运行全过程的责任,尤其是要承担罪犯劳动的犯的恩惠或奖励。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法律经济责任,并非任何组织都有资格。市场经济条关于罪犯劳动的规定,完全以刑罚及其执行为原件下,能够并有资格承担罪犯劳动经济责任的组则,罪犯劳动的一般性质和目的即经济性质和目织是监狱企业而非监狱。监狱企业是市

7、场主体,的被忽略或否定,罪犯劳动纯粹以改造人为目具有承担罪犯劳动经济责任的法定资格。但是,的。在此法律规定下所形成的罪犯劳动模式,必从现实来看,监企分开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并没然具有浓厚的刑罚执行色彩。这种以刑罚执行为有得到充分实现,监狱企业仍然归监狱党委领根本内容和任务的罪犯劳动模式,显然违背罪犯导,监狱企业的经营者仍然由监狱领导兼任,监劳动的社会属性和本质,其在实际运行中必然会狱企业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从罪犯劳动项目发生罪犯劳动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执法费用难以的选择、罪犯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劳动现场管理落实、与市场经济发生矛盾和冲突等现象。监狱到营销环节,仍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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