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集体合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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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 2004年1月21日·【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04年第64号·【颁布时间】2004-1-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 2004年1月21日·【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04年第64号·【颁布时间】2004-1

3、-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 2004年1月2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

4、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5、。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工会或产业(系统)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八

6、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和卫生;  (五)职工教育和培训;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五年。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一方或用人单位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十

7、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职工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每方三至十一人;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每方代表人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双方应当各确定一名记录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分别担任用人单位方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首席代表,其他代表由双方自行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选举)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选产生。双方

8、在平等协商中均可聘请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产生以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具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协商要求并对协商内容和程序提出意见;  (二)参加集体协商全过程;  (三)参与起草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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