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ID:6655294

大小:2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_第1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_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_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_第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329(颁布时间)20000701(实施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2000年3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

2、集体经济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和单位的资产、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全面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劳务和有关单位占用、使用集体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行署、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县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县

3、、乡两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即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国家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审计的事项,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国家审计机关指导下,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颁发审计证后,方可履行审计职责。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

4、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进行审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第七条 县级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必要时,县级农村审计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帐务的,由县级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八条

5、 农村审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单位;(二)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单位;(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的审计,由县级农村审计机构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审计。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第八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及其执行情况;(二)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其他收入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三)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

6、情况;(四)水费、电费等共同生产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五)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损益情况;(六)国家无偿拨给、社会捐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和单位的年终净收益分配情况;(八)乡(镇)有关单位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十一)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预定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

7、和资料;(二)检查会计凭证、帐簿、决算报表等有关帐目,查阅其他与财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经县级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帐册、票据等资料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处罚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作出审计决定;(六)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一条 农村审计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

8、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应当组成不少于两人的审计组,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在进行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出示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未出示审计证的,被审计单位有权拒绝。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有两名审计人员在场,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